廣東省教育廳21日出臺廣東細化異地高考方案征求意見稿,方案仍然執行“三步走”,2016年起,隨遷子女可報名高考。在最新方案中,“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的標準得以明確。
該方案由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制定,并從即日起至26日向社會公開征民意。
方案稱,所謂隨遷子女,是指跟隨父親或母親在廣東省生活、就學的非廣東省戶籍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廣東省戶籍就業人員子女。
去年年底,廣東異地高考方案壓線出爐,確定廣東省從2013年開始分步實施隨遷子女就地升學考試。根據當時公布的異地高考方案,相關工作分三步實施。
2013年起,通過積分入戶廣東省的異地務工人員、高技能人才,其隨遷子女不受入戶年限、就學年限等限制,可在廣東省報名參加高考,并可與廣東省入戶地戶籍考生同等錄取;2014年起,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在廣東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并連續3年以上持有廣東省居住證、按國家規定在廣東省參加社會保險累計3年以上的進城務工人員,其隨遷子女具有廣東省中職學校3年完整學籍的,可在廣東省報名參加高等職業學院招收中職學校畢業生招生考試,并可與廣東省戶籍考生同等錄取;從2016年,廣東才可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異地高考”,即明確隨遷子女屆時都可報名高考。
記者發現,新方案與上述“三步走”內容相符。
最新方案對“第三步”的條件闡述中,對“隨遷子女在父母就業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的”的表述做了修改,加上“或”字,改為“隨遷子女在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
此外,方案也讓“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標準更明確。
進城務工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認定為在廣東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在廣東省范圍內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在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了就業登記;在廣東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合法個體經營或其它商業活動。
而對于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標準是:在廣東省擁有自有住房的(具有房地產權證、購房合同、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等之一;在廣東省合法租賃住房的(具有有效期內且已在縣級以上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或房屋所在地街道(鎮)出租屋管理中心及其他授權辦理備案機構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方案還要求,需在廣東省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應當在高考報名前向就學所在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由各個部門確定報考名單,并在學籍所在中學公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并經審定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不予辦理報考手續。
進城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累計年限的計算截止時間為其隨遷子女當年高考報名規定時間。方案強調,如果隨遷子女的有關材料及有關證件不齊備或弄虛作假的,一律不準報考。對弄虛作假取得報名或錄取資格的隨遷子女,一經發現,立刻取消資格。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還對不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高考的情況做了相關規定。此類考生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公室同意,方可在廣東省其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市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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