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其中規定,禁止教授超教學大綱內容,禁止補課,禁止布置超量家庭作業等;除節假日等特殊情況外,在七時至十八時時間段內,學校應當允許本校未成年學生入校或者留校。
針對未成年人課業負擔日益過重的情況,《規定》要求學校及其教師不得在國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教學內容之外增加新的教學內容;不得削減、擠占體育、藝術等非升學考試科目課時用于升學考試科目教學;不得利用寒暑假期和法定節假日為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不得超過國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作業量布置家庭作業等。
由于廣州一些學校在下午3時左右就放學,很多家長不得不把孩子放在無資格的機構托管,造成安全隱患。對此,《規定》明確,除法定節假日、公休日以及教育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因防疫、安全防范等原因要求學生離校的情形,在七時至十八時時間段內,學校應當允許本校未成年學生入校或者留校。
同時,教育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未成年學生在以上時間段內入校、留校的安全管理規定并監督實施。
《規定》還對家長及其他監護人提出了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對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管教,但不得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不得使未滿十周歲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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