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校招生工作在即,為進一步凈化招生環境,規范民辦高校招生行為,7月3日,河北省教育廳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民辦高校招生行為的通知》,要求各民辦高校嚴格遵照執行。
規范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制度
民辦高校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要報省教育廳備案,且招生廣告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語,不得使用“入學即簽訂就業協議”“100%就業率”等承諾性用語。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一律不得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要上交紙質版和網絡版截圖,保證宣傳內容一致。
規范招生宣傳管理
各民辦高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準確載明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招生類型、學歷層次、學習年限、收費項目和標準、退費辦法、招生人數、證書類別和頒發辦法等。凡需通過報刊、廣播、電視、路牌、印刷品、新媒體等向社會公開發布的招生廣告(簡章),內容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內容模糊或夸大其詞,不得擅自改變辦學層次與類型,不得有虛假承諾的內容。學校法定代表人要對招生廣告和簡章的真實性負責。
規范執行招生計劃
各民辦高校必須嚴格按照省教育廳核準的招生規模組織生源,不得超計劃招生。嚴禁以“計劃外”“預科班”的名義招收學歷教育學生,凡未經省級考試招生機構辦理錄取手續的學生,一律不得招入學校。
規范招生過程管理
各民辦高校要加強招生過程管理,特別要加強對招生人員的培訓和監管。不得開展有償招生活動,禁止組織在校學生參與招生工作,不得將招生任務與教師福利待遇掛鉤。不得代替考生填報高考志愿,嚴禁未征得考生及家長意愿擅自更改考生志愿。嚴禁利用中介機構組織生源。
規范招生收費
嚴禁在招生過程中向考生及家長收取規定收費項目外的任何費用。學生入學后有正當理由要求中途退學的,嚴格按照省教育廳有關退學退費規定執行。各民辦高校要落實陽光收費政策,公示所有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跨年度收費。
通知要求,各民辦高校要加強自查自糾,對本校招生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違規發布招生廣告、開展虛假招生宣傳、委托組織有償招生、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信息等問題。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加以改正。
招生期間,省教育廳將加強網絡監管,對民辦高校的網絡招生宣傳進行監督,并不定期進校檢查。對在網絡監管和進校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減少招生計劃、暫停招生或者依法給予停止招生的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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