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2017】7號文件精神,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行業自律和行業規范作用,加快推進出國留學行業領域“放管服”改革,促進行業的可持續健康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32932-2016《留學中介服務規范》、GB/T 32933-2016《留學服務術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申請加入《全國留學服務行業白名單》的留學服務機構。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加入白名單:
(一)堅持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社會口碑的留學服務機構;
(二)簽署《共同構建留學行業誠信和服務質量保障體系誠信自律公約》
(三)承諾采用《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留學中介服務規范》、《留學服務術語》國家標準的留學服務機構;
(四)建立消費投訴綠色通道,接受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分會的消費投訴調解;
(五)接受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分會組織的現場審核。
第三章備案材料
第四條曾經獲得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定書的機構申請加入白名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采用國家標準承諾書;
(二)《留學服務白名單機構申請表》;
(三)《消費投訴調解機構信息表》;
(四)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五)《共同構建留學行業誠信和服務質量保障體系誠信自律公約》承諾書;
(六)原《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復印件。
第五條未曾獲得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定書的機構申請加入白名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采用國家標準承諾書;
(二)《留學服務白名單機構申請表》;
(三)《消費投訴調解機構信息表》;
(四)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五)《共同構建留學行業誠信和服務質量保障體系誠信自律公約》承諾書;
(六)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分會出具的現場審核報告或留學服務質量認證證書復印件。
第四章資料審核
第六條資料審核。由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分會秘書處負責。
第七條社會公示。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分會秘書處正式公布“全國留學服務行業白名單”,并通過權威網站及相關媒體進行為期一年的社會公示。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分會可委托省級留學服務行業組織協助加強對“白名單”機構的管理。
第九條不定期對“白名單”機構的進行抽查(每年1-2次),對抽查不合格的機構限期整改。
第十條建立白名單準入和退出機制,一旦發現“白名單”機構出現侵犯消費者權益或影響行業形象情形的,及時將其移出“白名單”。
第十一條加強“白名單”機構的品牌建設和品牌傳播工作,讓消費者選擇白名單機構提供誠信、優質、放心的服務。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報請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備案后生效。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分會秘書處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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