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廳和廣東省政府糾風辦日前聯合發出《關于切實加強2013年春季教育收費監督嚴禁亂收費的通知》,明確凡發現中小學(幼兒園)教育亂收費問題的,除堅決清退違規收費外,對公辦學校校(園)長一律先免職再處理。
《通知》要求,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必須嚴格遵循學生自愿及從嚴控制原則,及時向學生家長公布收費支出清單,接受家長監督。中小學不得自立服務性收費項目和代收費項目,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講義費、試卷費等。幼兒園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興趣班收費。嚴禁其他部門或單位通過學校(幼兒園)向學生推銷商品和強制提供與教育活動無關的有償服務。
此外,高校不得跨學年收取學費,要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嚴禁向學生收取“轉專業費”、“贊助費”、“重修費(按學年制收費的高校)”、“研究生入學考試復試費”、“學位申請費”、“答辯費”以及押金、保證金等。嚴禁高校強行向學生提供有償服務,并從中牟取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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