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日本“311”地震救助中國公民工作已告一段落,自即日起恢復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以下簡稱“《證明》”)。現就有關辦理手續說明如下:
一、辦理對象
以學習和進修為主要目的,到日本正規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求學、攻讀學位、進修業務或從事科學研究及進行學術交流一學年以上(含一學年)的各類留學人員,需在回國日期前30日內到中國駐日大使館(領事館)教育處(教育組)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二、辦理《證明》需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1、護照(或旅行證)首頁(有照片頁)復印件。有效護照如曾辦理延期,還需提交延期頁復印件。
2、學位證明文件或進修研究證明文件,其中:
(1)留學生: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學位記」或「卒業証書」或「稱號授與書」),及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修了証明書」或「卒業証明書」、「學位取得証明書」);
如不能提供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需提交學校出具「學位取得見込証明書」或「卒業見込証明書」。
(2)從事科研或學術交流人員:學校或研究單位出具的進修或研究證明。
(3)在國內取得博士學位后赴日從事博士后研究人員需同時提交博士學位證書復印件和在日研究證明原件。
(4)中退者:退學證明書及在學證明書
3、赴日后的簡歷(中文)
請下載附件,打印后填寫相應內容。
三、辦理地點和時間
1、地點:
中國駐日本大使館教育處
地址:〒135-0023 東京都江東區平野2-2-9;
聯系電話:03-3643-0359/0188/0370;
周邊地圖:http://www.china-embassy.or.jp/chn/jyylxsjl/dfjycdt/
2、對外辦理時間:
每周一和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如遇法定節假日不對外辦公。
注:
(1)留學人員到教育處窗口辦理,當日可取。
(2)距離東京較遠,到教育處窗口辦理有困難者,可將上述材料寄至中國大使館教育處,并附上已填妥郵編、地址、收件人姓名和貼足郵資的回郵信封,郵寄辦理大約需要10個工作日。
四、地震期間回國人員補辦《證明》的手續:
為解決廣大留學回國人員的實際困難,經協商,由中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在國內補辦《證明》。
1、補辦對象
2011年3月11日至4月10日期間結束學業離開日本回到中國(以護照上出入境記錄為準)的各類留學人員。
2、補辦所需材料
除參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提交材料外,還需提供3月11日至4月10日期間離開日本回國的出入境記錄復印件。
3、受理時間
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5月10日
4、辦理程序
申請人將上述材料復印件郵寄至中心,郵寄材料時務必一并郵寄已填妥回郵地址、郵編、收件人姓名、聯系電話和貼足郵資的回郵信封一個,以保證申請人及時收到《證明》。補辦《證明》需要7個工作日(不含郵寄時間)。
5、補辦地點和時間
中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回國事務處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15號(北京語言大學內)
學一樓305室
郵編:100083
聯系人:李梅
聯系電話:010-82361188/82361105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6:30
五、注意事項
1、《證明》是對留學人員留學經歷的證明,長期有效。
2、《證明》是留學人員回國后辦理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等相關手續的重要證件,應妥善保管,原則上不予補辦。
特此通知。
中國駐日本大使館教育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留學人員赴日后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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