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歡故意傷害自從媒體曝光后,一直受到熱切關注。據獲悉,于歡故意傷害一案,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6日權威發布稱已派員赴山東閱卷并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匯報,正在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于歡的行為是屬于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這是一個讓很多網民為之一振的消息,因為于歡已經提起上訴,案件將進入二審階段,最高檢的介入對于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處理無疑有著積極的作用。隨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宣布已經受理該案二審,將會依法處理。于是有人由此提出了一個疑問:為什么最高人民檢察院宣布介入,但最高人民法院卻無動于衷?只出來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來告知一下程序節點?
這其實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本文不談于歡案的實體,這有待于司法機關進一步審查,在此我只討論兩高在是否介入此案的不同做法背后的原因所在。
法院層級獨立,不能介入
首先,我們先解決最高法為什么不介入審查的問題。原因很簡單:法院系統依托審級制度保證審理的公正性,全國四級人民法院應當保持相對獨立,上級法院非因法定原因不能干預下級法院正在辦理的案件,否則審級制度就會形同虛設。從這個意義上說,法院內部上下級之間針對一個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請示和指導是錯誤的(盡管實踐中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
因此,在案件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審理期間,最高人民法院盡管做為上級法院,也不能聽取山東高法的匯報,不能對案件作出指導意見,這既是對山東高法作為二審法院能夠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重要保障,也是對最高人民法院日后一旦作為再審法院審理該案時能夠不受此前指導意見干擾,公正作出裁判的重要保障。
檢察上下一體,可以介入
那么,為什么最高檢卻可以在案件二審期間介入呢?有人提出這是因為檢察院具有法律監督職能。的確,檢察機關有權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瀆職犯罪直接立案偵查,但本案最高檢的介入,內容不僅僅是調查是否有瀆職行為,還包括聽取山東檢察機關對案件的匯報,以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和是否存在法定量刑情節,這顯然已經不僅僅是訴訟監督的范疇。
最高檢能夠在此階段介入的真正原因是檢察一體化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全國檢察機關作為一個整體對外獨立行使檢察權。它衍生出兩個重要原則:其一,上下級檢察機關之間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即所謂上命下從;其二,全國檢察官之間,可以相互替代行使職權。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的檢察機關都遵從檢察一體化原則。
我國法律制度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檢察機關遵從檢察一體化原則,但是相關的條文規定和制度設計已經明顯體現出一體化的傾向。正如最高檢權威發布中所提到的,根據法律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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