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青年說
南京大學哲學系教師 李躍華
特邀評論員
于歡事件越演越烈,查字典小編為各位推薦這篇文章供大家閱讀。
這里用民識,表明包含民意,但還有民眾達成共識之意。法律本源是調節人類社群中的秩序,讓社群因規矩而有序。而規矩,則體現著社群的共識和價值觀,規矩因民眾認同而顯得溫暖,溫暖才會有力!
回到今天要談的話題。山東22歲青年于歡和母親因高利貸欠債,被涉黑討債人非法拘禁控制長達11小時之久,期間對方言語侮辱,甚至當著于歡面露出下體,猥褻于歡母親。110民警來了后,簡單說了句話,就離開房間。于歡和母親想一起出去,仍被控制在屋里。根據判決書里顯示證人言詞,對方此時對于歡又步步緊逼,情緒接近奔潰的于歡,拿起刀,造成一死三傷。聊城當地法院認為于歡不存在防衛過當,但考慮之前遭遇,及個人自首和供述,判決他無期徒刑。
此案被媒體報道后,舉國嘩然。網易新聞跟帖幾百萬條,基本都是認為于歡無責。著名文化人士易中天、鄒振東也分別在自己的微信公眾號里發文支持于歡,認為于歡無罪。這兩天,《》、、《》分別發表評論,或者在微信公號里發文,呼吁法律判決不能忽視民意,法律的規則如果離開民意的認同,也將失去意義。
筆者也關注了一些法律人士評論,他們表示于歡固然值得同情,但是不能輿論判案,尤其是不能在案件審理中影響法官的判斷。他們呼吁官媒在這方面應該起到表率作用。
那么,輿論對辱母殺人案討論的價值何在?有無必要?
筆者以為,辱母殺人案已成為公共事件,當然有討論的必要。真理不辨不明,也正是在公共討論的空間里,大家才會對一些是非問題有了更清晰的認識,社會的共識才有可能形成和生長。
而且,法律作為調節社會秩序的規則,是要體現所在社群的民心、民情、民意,即民識。只有這樣,才會得到所在社群最大范圍民眾的用戶和支持,執行起來才會溫暖有力。當一個社群的法律執行已經違背了所在社群的主體民意,這樣的法律可能就有必要反思規則有無背離民識的情況,法律的運用和執行中是否體現了尊重民眾深層生活經驗的精神?法律運用是要講求邏輯嚴密的合法性,也要考慮源自生活經驗的實踐性、同理性。二者缺一不可,互相支撐,法律的公正和溫度才得以彰顯和發揚!
易中天先生、鄒振東先生、眾多網友,從各自理解角度給出了答案,認為于歡已經遭遇了對方不法(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精神羞辱、人身攻擊)在先,所以,于歡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甚至,鄒振東先生認為,從傳播學角度看,對方對著于歡母親露出下體,本身就是一種暴力攻擊,也是一種攻擊工具,來反駁法院認為對方沒有使用暴力工具之說。有網友說,只有保護好自己的母親,才能更好的保衛好祖國母親。他的話也引起了很多網友的共鳴。
那么,下面的二審將怎么判決?按照以上易中天先生、鄒振東先生和網友的觀點,于歡是否應該判無罪?怎么看待以上的討論?
筆者以為,首先,法官們應該從中看到洶涌民意對對方不法行為的痛恨,對于歡母子遭遇的同情,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強烈呼喚,甚至進而聯想到推己及人,當遭遇險境時,對公權力機關作為的期盼!110出警民警到了現場后離開房間,是到院子里找其他人了解情況,還是要離開,這個目前沒有定論,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當他們離開后,于歡母子想跟警察一起離開,結果被對方攔了下來。此時,對方益加囂張,于歡的失望無助肯定也是隨之增加。當對方有所動作時,于歡做出自己的理解。
法官們在判定時,綜合輿論中的討論,應該考慮類似此案中的更多因素,再比如對方露出下體等對于歡母親的猥褻侮辱,放黃色錄像,而且是當著于歡和眾人面,這種精神侮辱和攻擊,算不算暴力攻擊?公共討論中講到,精神侮辱可以殺人!還有,法官們也要設身處地體會當于歡面臨警察離開屋子,他和母親想一起離開而不得,此時的他對自身處境的理解,和事后看,應該是有很大差別的,這種理解,也決定了他后來的行為。等等等等,所有這些因素,都值得法官們在審判中考慮斟酌。
其次,法律既然是調整社群的基本規則,那么就要有其剛性。違法且有后果,就要體現懲罰力度,方能保持社群規矩不亂。于歡的個人遭遇大家都同情,很多人都認為當時如果換做自身,也會選擇那么做。但是,于歡既然這么做了,也要為自己的行為后果承擔起責任來。一個健康的社會,每個人受社會保護,但也要尊重社會的規則,并為自身的行為負責。
筆者認同法律人士的觀點,于歡值得同情,但是他的后果確實違法了,要承擔起法律責任。但是,聊城法院一審的判決,是否有過重之嫌疑,值得商榷和討論。相信,在全國關注的情境下,二審的法官會更加審慎、全面考慮此案相關因素,給出一個更加合法、合情、合理的判決。
最后,強調下,以上論述,和目前公共空間里的評論一樣,都是對此案的討論。此案的最終判決,還是要尊重法院公正、專業的判決。輿論不能讓判決顛倒是非,但是輿論可以影響判決,更確切的說,輿論可以讓判決感知民意。因為,法律的溫度來自民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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