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4年9月,小娟在網上看到某快遞公司招聘快遞員職位的廣告。招聘廣告內容為“任職資格:男,年齡:18-45歲,身體健康,無紋身,無前科”。小娟認為自己能夠勝任快遞員一職,遂于2014年9月24日向快遞公司投出簡歷。
當天,小娟便接到了快遞公司面試通知的電話。第二天下午,小娟前往快遞公司的網點進行面試。面試后,雙方達成于10月8日簽約的意向,快遞公司要求小娟先做入職體檢。
小娟稱,她10月1日到醫院做了入職體檢,此后并沒有簽約。小娟隨后給快遞公司的人事打電話,得知并未被錄用。小娟向人事詢問未被錄用的原因。公司人事告知因為小娟是女性,所以公司不批準簽勞動合同。
小娟遂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快遞公司是否對小娟存在就業歧視的行為?
快遞公司認為:快遞員是法律法規禁止女性從事的負重體力勞動。投遞快遞屬于郵件運輸范圍。投遞員都是計件工資,每天路程一、二百余公里,遞送的郵件大小不一,重量超過二十五公斤的郵件是常見的。搬運郵件樓上樓下,十分辛苦,而且要與社會形形色色的人接觸,對女性而言危險性更大。
小娟認為:根據《勞動法》第十三條和《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法律、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原告所應聘的快遞員一職并不屬于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并且在實際生活中,許多快遞公司也雇用了女性作為快遞員。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等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法院判決,快遞公司的行為對小娟構成了就業歧視,給小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故結合快遞公司在此過程中的過錯程度,判決快遞公司支付小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唐毅律師點評
一直以來,女性就業權利的保護總是社會的熱門話題。《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均有涉及男女享受平等的就業權,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
在這個案件中,快遞公司存在兩個行為涉嫌就業歧視。一個是發布招聘廣告時注明僅限男性。但快遞公司在收到小娟的應聘信息后并沒有以其為女性為由拒絕。因此第一個行為未構成就業歧視的行為。
第二個行為,快遞公司在經過面試后,以小娟是女性為由拒絕錄用簽訂勞動合同。雖然快遞公司在庭審時以快遞員是女職工禁忌的崗位為由來進行抗辯。并主張我國《勞動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我國《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第一條(三)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我國《郵電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電信線務高空作業、郵件押運工作,以及連續負重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超過二十五公斤、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對女性生理機構有特殊危害的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但法院認為沒有任何依據可以認定快遞員崗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崗位,而且在快遞行業中也存在一定數量的女性快遞員。所以認定快遞公司存在就業歧視的行為,并且該行為對小娟的精神造成損害,故支持了2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男女平等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就業平等權作為公民最基礎的權利得到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如果單位在錄用職工或實際用工時存在就業歧視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通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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