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中小幼特教將流動工作 由中心城區向郊區縣流動交流
加強優質資源科學配置,推進基礎教育優質均衡發展,上海市教委發布《關于加強特級教師流動工作管理的實施意見》,明確從2014學年起,本市實施中小學(幼兒園)特級教師流動工作,流動對象為自愿申報人才流動且被評選為特級教師的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流動交流時間為三個學年。
實施意見稱,特級教師的流動主要指由中心城區向郊區縣流動,優先考慮區縣教育對口合作交流關系,根據實際需要可進行合理安排。流動交流時間為三個學年,2014年評選的特級教師自2014學年起至2016學年止,其間第一、二學年須全職到流入區縣學校工作,第三學年每周至少4個工作日在流入區縣學校工作。三個學年屆滿后是否繼續留任,由雙方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視工作需要并結合特級教師個人意愿協商確定。
參與流動交流的特級教師人事關系可轉入流入學校,也可保留在派出學校,享受派出學校工資待遇以及本市規定的支教人員待遇。特級教師流動期間的考核評價分為學期考核、學年度考核和終期考核三個階段。終期考核結果不合格的,暫停享受特級教師津貼,延長一年流動期限,期滿后重新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合格后方可恢復享受特級教師津貼,并結束流動工作。如仍不合格,取消特級教師稱號。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