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就業指導體系、法規政策規定尚不健全的大背景下,面對日漸上漲的違約金、難以避免的就業陷阱,高校就業部門傳統的教育指導咨詢,已難以滿足畢業生應對紛繁復雜的就業問題需求。同學們被泄露的個人信息、扣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下稱“三方協議”)、待繳的高額違約金,為大學生順利就業帶來了不小的阻力。
大學生常見求職所面臨的法律問題
一是非法竊取求職者個人信息。用人單位盜用求職者個人信息的事例屢見不鮮,2015年11月,曾曝光一女士因在求職過程中提交身份證復印件而莫名收到信用卡還款賬單的新聞。另外,隨著網上招聘的普及,同學們網投簡歷數量大大提升,部分招聘平臺無法有效保護求職人的基本信息。更有甚者進行分類出售,致使畢業生在求職期間信息外流,接到大量騷擾電話,收到虛假招聘信息,不僅為畢業生的應聘求職帶來了極大的困擾,更有可能造成求職者的財產損失。
二是以試用為名招而不聘。部分單位出于節約用人成本的考量,在單位工作量繁重期間惡意以實習試用為名獲取廉價勞動力,后以無法解決戶口、編制為名,變相勸退求職者。更有甚者,將涉及項目設計、技術研發的內容作為試用考核。求職者為成功競聘往往會毫無保留地呈遞自己最為滿意的作品,貢獻自己的科研成果。用人單位而后通過整合求職者作品,汲取求職者觀點以完結項目。由于其本身并不需要吸納新的人才,往往在獲取成果后找尋借口拒絕招錄求職者,進而造成求職者精力、成果的浪費。
三是違規扣押就業協議書。部分用人單位在雇傭雙方達成初步簽約意向后,就要求畢業生遞交空白三方協議,否則當即不予錄用求職者。畢業生認為遞交三方辦理簽約流程,已然是工作落定,并未額外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雙方協議約定違約責任。后期用人單位單方面告知畢業生無法簽訂就業協議,退還空白的三方協議,導致畢業生不僅錯過黃金求職期陷入求職困境,亦難以舉證維權獲得賠償。另外,也存在有些畢業生因在后期找到更加理想的單位,申請要回空白三方協議但前一用人單位拒不退還的情況。
四是肆意約定違約金。當前用人單位出于對防止人才流失、避免招聘成本損耗等因素的考量,往往會在三方協議或附加條款中規定幾千到上萬元不等的違約金。為此,如若畢業生想要解除協議只能以繳納高額違約金為代價換取一紙解約書,為自己的一時沖動埋單。另外,有些用人單位為避免畢業生肆意違約且拒不繳納違約金,會以簽約為名,向畢業生收取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并約定于一定期限或求職者達到某些先決條件后退還。
大學生就業法律問題成因分析
首先,畢業生法律意識淡薄。應屆畢業生普遍欠缺社會經歷,自我保護意識不足,往往在擇業過程中,過度聽信用人單位對于薪酬福利、任職崗位等口頭承諾,欠缺證據留存意識。另外,忽視稅前與稅后工資的差異,不重視事業編制與勞務派遣的區別,未與用人單位確認自己工作地點等用人單位與求職小白進行的文字游戲。一旦遭遇侵權,也會選擇將被侵權事件當作求職過程中必不可少的歷練經歷。另外,高校開設就業法律指導課程的屈指可數,欠缺系統的就業法律知識做補給,沒有證據留存意識,往往真正遇到糾紛無法解決時才會求助,但此時往往已成定局,難以維權。
其次,畢業生目標不明,盲目簽約。自2014年全國高校畢業生人數首次突破700萬大關以來,史上最難就業季、史上更難就業季的稱謂就不絕于耳。《2015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壓力調查報告》顯示,有將近一半的被調查者表示希望自己的工作地點位于省會城市或計劃單列市。眾所周知,大城市雖然能夠提供畢業生較多的就業機會,但往往人才濟濟,競爭激烈,部分畢業生難以脫穎而出順利找到理想工作。為避免自身陷入畢業就失業的窘境,畢業生往往采取保守策略——騎驢找馬,手中握有一份可能并不理想、不符合自身發展目標的保底協議書,若在后期找到薪酬滿意的工作,就會義無反顧地踏上違約之路。這不僅造成了用人單位招聘成本的浪費,也對自己和同校學子未來就業帶來了難以磨滅的不良影響。
最后,缺乏對三方協議違約金的明文規定。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僅能在違反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勞動者負有保密義務)兩種情形下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而準大學畢業生在畢業離校前,尚不具備勞動者的身份,對于其擇業、就業而言,各類糾紛往往發生在簽訂三方協議后正式入職前。三方協議作為用人單位與求職者錄用意向達成的證明,因尚未與用人單位間建立勞動關系,無法適用勞動合同法,僅能適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予以規制。綜上,筆者認為在三方協議上約定違約金是有效的。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如果約定違約金過低或過高,當事人可以通過請求人民法院維權,但畢業生在考慮時間成本、求職成本等因素后,往往會選擇直接繳納違約金,以快速換取解約函。
大學生就業法律問題應對措施
要重視高校就業法律指導職能,提升學生法律意識。多層次、多維度、全面完善有關就業法律方面的課程設置。首先,在為低年級同學開設相關課程時,注重理論與實際的結合,加強對同學們的法制教育,讓同學們明晰自身的權利與義務,培養同學們形成較強的契約意識。運用案例及有關數據激發新生的維權意識,培養同學們的證據留存觀念,讓同學們知悉必要的法律知識在就業過程中的重要性,從內心重視相關理論的學習。其次,將高年級同學作為著重培養對象,開設涵蓋民法、勞動法等基礎法律知識的就業課程,結合各專業特色,講授與其專業相關的基本法,進一步提升授課內容與實務的關聯程度,為同學們未來擇業、從業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
要引導大學生形成正確擇業觀,做到謹慎簽約誠信履約。一曲《北京北京》唱出了許多“北漂”一族的心聲,也從側面表達出了大城市激烈的競爭下所帶來的超乎想象的壓力。選擇競爭激烈的“北上廣”或者生活相對安逸的家鄉,對就業地、從事崗位、任職單位等因素的考量無疑成為縈繞在許多畢業生心間的難題。把握先機,在大學生入學初始就從就業及心理兩方面加強對大學生的引導,讓同學們了解自身優勢和就業的方向,培養他們的家國情懷,引導同學們將個人利益與國家發展政策相結合,樹立正確、科學的就業觀,幫助他們在擇業中準確定位,從而做到嚴謹簽約。
要完善大學生就業相關政策法規,保障畢業生維權有據。在違約金的數額確定上,實務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并沒有談判的資格。而三方協議簽訂于雇傭雙方勞動關系建立前,基于雙方合意所達成的違約金當然具有法律效力。縱使根據相關規定,在違約金過低或是過高時,雖然可以提出變更請求,但現實中基于對訴訟成本的考量,真正通過訴訟來申請變更之訴的畢業生少之又少。為更好地保障畢業生的合法權益,提升規定的可操作性,筆者建議,各省區市有關部門可以出臺相應的政策限制雇傭雙方對違約金數額的確定,規定違約金數額不得高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若是無法舉證證明實際損失,則違約金不得高于畢業生的月收入,進而更好地規范大學生就業市場。
隨著就業形勢的日趨嚴峻、就業市場情況的多變,加強高校就業工作開展過程中對大學生就業求職法律的指導,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對于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間展開良性互動具有現實意義。為此,重視高校就業法律指導職能,完善我國大學生就業政策法規,通過國家、社會、高校多方合力,切實保障大學生就業求職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實現大學生的高質量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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