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博士被撤學位起訴北大,法院:校方撤回決定、駁回“恢復學位”
因發表的學術論文涉嫌抄襲,博士學位被學校撤銷,北京大學歷史系博士研究生于艷茹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銷學校的《關于撤銷于某博士學位的決定》(簡稱《決定》),并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獲悉,1月17日,海淀法院審結此案,一審判決撤銷被告北京大學作出的《決定》。同時,于艷茹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依法予以駁回。
北京大學撤銷學位 博士起訴維權
37歲的于艷茹是北京大學歷史系2008級博士研究生,目前是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的一名博士后。她于2013年7月在北大獲得博士學位。
2015年1月,北京大學作出《決定》,認定于艷茹在校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存在嚴重抄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等規定,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批準,決定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收回學位證書。
為此,于艷茹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其認為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博士學位決定在實體和程序上均存在錯誤。
于艷茹認為:
在實體方面,北大并沒有發現其博士學位論文存在舞弊作偽情況,但卻越權行使了撤銷學位的權力;
涉案論文在其申請博士學位時,處于待刊狀態,并未發表。其在校期間已正式發表論文2篇以上,符合學校有關申請博士學位的要求,涉案論文不是原告申請博士學位的必要條件;
北大沒有關于涉案論文存在“嚴重抄襲”的具體論證。
在程序方面,北大在調查和處理過程中,未及時向原告公開調查程序、處理結論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北大始終未讓原告查閱調查報告、評審意見等重要證據材料;
北大作出撤銷博士學位決定前未讓原告申辯,侵犯了原告的申辯權。
北大:撤銷學位有權、有據、有序
被告北京大學辯稱,于艷茹在北京大學讀書期間嚴重抄襲境外學者已經發表的文章,并據此以自己名義發表涉案論文,其行為嚴重違反國家及北京大學的相關規定。
1、涉案論文的成文時間、投稿時間和被使用時間均包含在原告在校期間,原告對涉案論文的發表,屬于在校期間發表學術論文的行為;
2、于艷茹發表涉案論文抄襲幅度已超過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構成嚴重抄襲行為;
3、于艷茹的抄襲行為性質嚴重,影響惡劣。
北大方面認為,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于法有據,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的相關規定,被告有權、有據、有序作出《決定》。
法院判決:程序違法 北大敗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北京大學作為學位授予機構,依法具有撤銷已授予學位的行政職權。因此,北京大學向于艷茹作出的《決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行為;于艷茹不服該《決定》而提起的訴訟,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雖然未對撤銷博士學位的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但撤銷博士學位涉及相對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對取得博士學位人員獲得的相應學術水平作出否定,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產生極其重大的影響。因此,北京大學在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聽取于艷茹的陳述和申辯,保障于艷茹享有相應的權利。本案中,北京大學在作出《決定》前未充分聽取于艷茹的陳述和申辯。因此,北京大學作出的對于艷茹不利的《決定》,有違正當程序原則。
此外,北京大學作出的《決定》未能明確其所適用的具體條款,故其所作決定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適用法律亦存有不當之處。
綜上,北京大學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存有不當之處,法院應予撤銷。《決定》被依法撤銷后,由北京大學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此外,于艷茹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依法予以駁回。
探員追訪
高校被訴大多因為信息公開和處分問題
由于北京市大部分高校集中在海淀區,海淀法院對高校的涉訴情況進行了調研,根據統計,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海淀區內被訴高校包括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電影學院、北京郵電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語言大學、中央民族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等共計54所,涉訴比例高達21.5%。
高校被訴案 主要有三類
一是信息公開類案件,共計13件;
二是涉及喪失學生身份的處分行為的案件,共計9件,案由包括不服退學決定、不服戶籍遷出北京、不服停止學生醫療保險待遇、確認認定結業違法等;
三是涉及招生錄取行為的案件,共計6件,案由包括不服取消碩士入學資格、不服取消博士學位、研究生復試申訴等。此外還有不服高校作出的警告處分并附帶行政賠償案件2件。
高校當被告 敗訴率為24%
目前海淀法院審結的25起高校涉訴案件中,高校已有6起案件敗訴,敗訴率為24%。其中4起敗訴案件為信息公開案件,均因信息公開不全而敗訴。
且高校答辯意見中仍多認為其并非行政機關,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亦非行政行為,不是適格被告。另有2起敗訴案件為涉及招生錄取行為,其中一起北京大學被訴案件廣受社會關注,兩起案件均因程序違法被法院判決敗訴。
另一方面原告因同一問題反復起訴各高校的現象明顯。如原告白某,以信息公開及行政賠償等為由,反復向不同被告提起行政訴訟12件。現行審結的25起高校涉訴案件中,裁定駁回16件,占比高達64%,裁駁理由集中被訴行為系學校內部管理行為、對原告權利義務不構成影響、不屬于受案范圍等。
海淀法院分析稱,在行政訴訟中,高校應訴意識急待加強,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尤其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及涉及招生錄取行為的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均有待加強。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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