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民政局與北京市財政局聯合發文,殘疾軍人、傷殘警察等人的殘疾撫恤金,烈士遺屬、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標準以及義務兵的優待金標準提高,涉及14類人。
其中,因戰、因公或因病傷殘的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撫恤金標準調整后,最低的因公十級傷殘為6300元/年,最高的因戰一級傷殘為66230元/年。
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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