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面二孩”政策的實施,許多家庭有了生二孩的意愿,但一些女性由于工作問題想生卻不敢生。也有人懷上二孩卻遭遇來自工作單位的種種壓力,“排號懷孕”“計劃懷孕”等新聞屢見報端。與此相伴的一個現象是,越來越多的女性擔心就業機會減少、就業性別歧視加劇。
“全面二孩”政策對女性求職者就業會造成怎樣的影響?出現女性“生二孩”就業歧視現象的原因何在?如何從思想觀念、頂層設計、社會保障等方面減少不利影響?第30期“議事廳”,新華每日電訊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就業促進會副會長周臘元及相關人士,會診新的就業歧視現象,為緩解女性就業難,進一步實現就業公平提供合理化的建議。
“二孩時代”就業歧視現象增多
大學畢業生入職后的十年可以說是事業的“黃金時期”,多數女性在這段時間內懷孕生子,加上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耽擱的時間由此延長,一晃“黃金時期”就變成了“麻煩時期”
武漢理工大學的女大學生小劉明年即將畢業,這個冬天跑了幾場招聘會下來,她感受到的是與低溫天氣一樣的絲絲寒意。是否已婚、近幾年是否有生育打算等問題成為招聘企業關心的問題。讓她倍感挫敗的是,過關斬將后,有的企業最終還是在面試環節對男生進行了傾向性錄取。
孕期、產假期、哺乳期……當女性“三期”遇上“就業難”,包括不少大型國企在內的單位更愿意選擇招聘男生,更不用說對成本錙銖必較的中小型民營企業。“大學畢業生入職后的十年可以說是事業的‘黃金時期’,多數女性在這段時間內懷孕生子,加上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耽擱的時間由此延長,一晃‘黃金時期’就變成了‘麻煩時期’。”一位不愿具名的企業人力資源專員告訴記者。
這位人力資源專員表示,“三期”內企業方面涉及的支出和可能遇到的問題,都是實際的成本。“三期”的女員工不能降薪、不能辭退,但是也不能干活,這讓企業進退兩難。
中國就業促進會副會長周臘元認為,全面放開“二孩”政策的實施,是減緩中國老齡化和積攢勞動力的重要措施,但由此也產生更多女性就業被不公平對待的現象。二孩政策出臺以后,滿足條件的已生育女性可能選擇再次懷孕,對工作勢必會產生一定的影響。而且未生育過的女性也有可能在將來選擇生育二孩,這樣一來就會休兩次“產假”,帶給企業更大的影響。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很可能會更加偏向于沒有“三期”的男性員工,產生對女性職工的就業歧視。
周臘元在調研過程中發現,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女性就業歧視現象有加劇趨勢,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招收女性的崗位數量減少。尤其以往招收女性明顯較多的行業都發生結構“反轉”。二是合同期縮短。一些企業為了規避風險,將五年合同期縮短至一年或兩年,女性職工懷孕后就有被辭退的風險。三是進入關鍵重要崗位更難。企業以女性生育后影響工作狀態,沒有工作熱情為由,拒絕進行提拔。
有一家民企職員在網上稱,女員工在該企業得到“特殊待遇”,因為企業有不成文的規定:二孩政策出臺前,女員工入職一年內不能結婚,兩年內不能生孩子。二孩政策出臺后,該企業對已婚已育女員工又增加間隔生育期的“限制條款”。周臘元說,生二孩后產生的教育、醫療、住房等成本就不小,如果作為收入來源的工作又發生變故,那么生育的意愿就會大大降低。
有專家指出,2016年出生的人口中,屬于因“全面二孩”政策而出生的孩子數量并不多,更多是“單獨兩孩”政策的效果。“全面二孩”的效果要到2017年才顯現出來,到2018年達到出生人口的最高峰。也就是說,明后年扎堆生二孩的問題可能會更普遍,部分用人單位的壓力可能還會更嚴重。
完善政策配套,開啟“孩動力”
鼓勵生育、提高勞動人口數量本沒有錯,而因女性員工生育產生的各種成本也不能只讓企業來負擔。政府作為政策的制定者,應該主動承擔起社會責任,完善政策配套引導企業保障女性的平等就業權利
從國家的長遠發展來看,鼓勵生育、提高勞動人口數量本沒有錯,而因女性員工生育產生的各種成本也不能只讓企業來負擔,如果只讓企業負擔,后果必然是女性的就業和晉升機會越來越少。
政府作為政策的制定者,應該主動承擔起社會責任,引導企業保障女性的平等就業權利。具體來說從以下四個方面來進行改善:
一是轉變思想觀念。在不少國家,生育被視作為國家、社會做貢獻,而不僅僅是育齡婦女個人的事情。為鼓勵生育出臺政策,不僅育齡婦女的就業權得到保障,而且孩子從幼兒園到成年教育等費用得到減免,減輕養育孩子的成本和壓力。
二是完善政策配套。國家出臺二孩政策后,由此衍生出的一些問題亟待政策解決。如果現有政策不做有針對性的調整,不想辦法降低用工企業負擔的話,用人單位肯定優先錄用沒有此項成本消耗的男性。對于用人單位侵害生育二孩女性勞動權益的,可以出臺細則進行約束,加強監管。設置有操作性的規定,譬如除了一些特殊崗位,招收女職工的比例不得少于一半等。
三是為企業減負。一些企業出于成本考慮,現行的生育保險參保率較低。生育保險費率可以適度降低,進一步提升生育保險征繳面。與此同時,企業也需提高自身社會責任感。
四是加快立法。盡管我國《勞動法》規定,婦女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但對招聘中的性別歧視現象,并無專門的法律進行規制,現有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
還有專家認為,促進“二孩政策”紅利顯現,一方面應該落實《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保障女性職工的合法權益,為生育權受到不法侵害的女員工提供法律援助,提高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另一方面,有關部門要主動作為,對女職工權益實行制度兜底,對用人單位有女職員休孕假、產假的,給予適當財政補貼,幫助用人單位解決因為員工懷孕和生育所帶來的成本增加問題,為用人單位減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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