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公務員局聯合發文公布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規定報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該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這也預示著對公務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罰力度的進一步加強。
2017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在即,據悉,考試時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出現以上行為成績無效。
對考試中出現抄襲、協助抄襲;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將取消考試資格,記入誠信檔案庫五年。如果發現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這些行為將取消考試資格,被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此外,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組織作弊、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試題和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這四種情形列入刑事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此國家公務員考試網認為在健全法律法規的同時,也應加強對考生的誠信教育,使考生能夠嚴于律己,自覺遵守相應規定。這里呼吁即將參加此次考試的考生誠信考試,為自己和他人都營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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