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政協委員、經濟學家厲以寧在參加全國政協十一屆五次會議經濟界小組討論時對個體工商戶這一概念提出疑問,“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無區別,有無單列必要值得考慮。”他認為個體工商戶應轉為小微企業,以享受小微企業的政策優待。“個體工商戶”這一說法誕生于改革開放初期,現在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個體工商戶”是改革初期產物,為規避改革阻力
個體工商戶制度是改革初期為規避阻力的過渡性政策
個體工商戶制度產生于改革開放初期,當時市場經濟改革剛剛啟動,社會上仍然存在著“走資本主義道路、支持剝削”等等質疑,再加上決策層本身對于改革也是在摸索著前進,所以為避免阻力和先行試水,中國在1981年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允許“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不剝削他人勞動的個體經濟”作為國營經濟和集體經濟的補充。1982年通過的《憲法》也賦予了個體經營者的合法地位。
但是當時對私營經濟、對“剝削”的容忍度仍然比較低,而個體經濟作為非公有制經濟,之所以能夠首先得到認可,也是因為它可以解釋為是勞動者的個體勞動,“不存在雇傭與剝削。”而當時社會上的許多待業人員和農村返城青年都急需工作機會,于是個體工商戶制度作為放開私營經濟前的過渡產物,在特殊時期推出了。
個體工商戶制度始終強調個人勞動者身份,諱談雇傭
因為個體工商戶誕生最初的在政治上合理性是基于個體經營,所以當時的文件法規中對個體經濟極力規避“雇傭”這一類的字眼。從1981年的《國務院關于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中“個體經營戶,一般是一人經營或家庭經營;必要時,經過工商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請一至兩個幫手;技術性較強或者有特殊技藝的,可以帶兩三個最多不超過五個學徒”開始,到其后幾年內頒發的各種全國性、地方性法規,都用“帶學徒、請幫手”一類詞匯,這一情況一直延續到20世紀末,才開始在地方性個體經濟相關法規中看到“雇工”、“員工”等字眼。
事實上,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在上也一直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存在的,而不是“法人”。在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中,將個體工商戶納入“自然人”一章,明確了其自然人的身份;同時民法通則中表述為“公民在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即是說個體工商戶的性質就是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
現在,個體工商戶制度已沒有存在的必要
憲法已經承認私營經濟地位,不再需要個體工商戶這一過渡性身份
如果說個體工商戶制度是通過“咬文嚼字”的方式,在改革初期的意識形態壓力下獲得合法身份、規避改革阻力,那么到了1988年以后其實已經不需要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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