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加強高校招生監察 9項違規行為必究
近日,上海市教衛黨委、上海市教委印發通知,公布《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監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下面簡稱《辦法》)。《辦法》指出,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擴大招生規模等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發生的9項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明確招生監察職責權限
《辦法》共設五章31條細則,要求招生監察工作應遵循“參與中監督,監督中服務”的原則,認真貫徹教育部招生“陽光工程”政策,監察招生工作全過程,強化對招生工作重點環節、重點崗位、重點時段,以及對自主招生、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監督。
《辦法》指出,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監察工作領導小組(牽頭單位為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在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聯席會議和教育部監察局的領導下,負責指導、檢查全市普通高校招生監察工作。對招生政策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招生錄取中發生的突出矛盾進行協調并提出處理意見,對招生中的突出違紀問題進行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監察辦公室(設在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監察室)具體負責全市普通高校招生監察工作。
《辦法》中的第7條規定,各區縣教育局、各招生高校、市教育考試院成立招生工作監察小組,組長應由紀委書記或監察部門負責人擔任,組成人員應有監察干部、信訪干部等,在上級監察部門和本單位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本地區、本學校、本部門的招生監察職責。
《辦法》中的第9條列出了招生監察職責權限,包括:出席或者列席有關招生工作會議,參與招生政策、招生章程、錄取方案、工作制度等的研究與制訂,提出監督制約、問題防范的措施和建議;在考試及錄取期間,招生監察人員進駐現場履職,實行現場監察,參加招生有關重要事項研究,督察計劃執行情況,實施同步監察工作;招生監察人員應依法依規履行監察職責,熟悉招生監察業務,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廉潔自律,秉公執紀,遵守招生紀律,保守工作秘密,堅決杜絕以權謀私等腐敗行為和不正之風,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明晰違規行為責任追究
《辦法》第12條強調,要開展招生信息公開和宣傳咨詢情況監察。督促招生管理部門及時向社會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堅決查處在招生宣傳中出現虛假不實內容、對考生及家長作違規許諾、隱瞞辦學類型、性質、層次等行為。
第19條明確規定,凡有直系親屬參加本次招生考試的人員必須實行回避,凡與考生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的相關人員,應主動向招生管理部門提出回避。堅決查處違反回避規定的行為。
對于公眾關注的收費項目,第21條指出,要開展招生收費工作監察。督促招生管理部門嚴格按照中央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進行招生收費,收費項目和標準應進行公示。堅決查處任何形式的亂收費行為。
第24條清晰地劃定了在高校招考中9項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其中包括擅自擴大招生規模的、以任何名義或理由,向考生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費用的;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的;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家長或其關系人的禮品、現金、有價證券以及吃請、娛樂、旅游等各種不正當利益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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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監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中有關“責任追究”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發生下列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1.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擴大招生規模的;
2.以任何名義或理由,向考生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費用的;
3.違反國家、本市和學校有關規定,錄取不符合資格條件的考生的;
4.以任何方式影響、干擾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5.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的;
6.在報名、考試、錄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
7.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8.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家長或其關系人的禮品、現金、有價證券以及吃請、娛樂、旅游等各種不正當利益的;
9.國家及本市招生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明確禁止的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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