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青島考生常升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余波未平,山東菏澤單縣又傳出4名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的消息。據了解,嫌疑人陳某出于嫉妒心理,進入5名同班同學的報名系統,篡改了4人的高考志愿,另外一名女同學因分數低于陳某而“躲過一劫”。
篡改他人志愿的郭某和陳某已被警方刑拘,等待他們的或將是法律的制裁。但頗為尷尬的是,郭某被警方提請逮捕的罪名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按照刑法規定,這一罪名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可以看出,將這一罪名適用于篡改高考志愿,是顯得有些牽強的;更重要的是,這一罪名中的“后果嚴重”是指“造成十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運行”、“對二十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等等,篡改高考志愿并不會導致這樣的嚴重后果,而沒有“后果嚴重”這一要件,恐怕就難以構成此罪。嫌疑人郭某和陳某將會受到怎樣的懲處,尚有待觀察。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尷尬,是因為現行刑法中沒有專門針對篡改他人志愿的罪名。按照法律界的梳理,篡改他人志愿還可能涉及三項罪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非法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罪、非法提供他人個人信息罪。但同樣的,一方面,將這些罪名適用于篡改高考志愿,依然顯得有些牽強;另一方面,這些罪名的成立都以“后果嚴重”為前提,那么,篡改高考志愿算不算“后果嚴重”?尤其是像常升這樣最終仍被大學錄取的情形,算不算“后果嚴重”?
值得注意的是,近幾年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的事情時有發生,有的是像郭某、陳某這樣惡意篡改他人志愿,有的則是學校老師“善意”篡改學生志愿,還有招生學校“偷填”考生志愿的。但目力所及,還沒有篡改者被判刑的案例出現。篡改者行為之惡劣與受到的懲罰之輕柔形成鮮明對比,造成這一尷尬的主要原因,就是刑法上沒有明確適合的罪名。
防止高考志愿被篡改,除了完善招生系統、建立救濟機制外,提高違法成本無疑是當務之急。就像替考“入刑”一樣,篡改高考志愿也當“入刑”,或在刑法中增設專門罪名,或在現有相關罪名中納入篡改高考志愿行為。防止篡改高考志愿需要從刑法層面求解,唯有加大打擊力度,才能阻止這一惡行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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