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教育部近日發布《關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意見》,決定從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符合國務院扶貧辦發布的《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相關規定,在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中建立電子信息檔案,持有《扶貧手冊》的普通高中學生。各省(區、市,下同)免學雜費學生人數由各省根據全國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和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等有關數據確定。西藏、四省藏區和新疆喀什、和田、阿克蘇、克孜勒蘇柯爾克孜四地州學生繼續執行現行政策。
“意見”提出,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對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普通高中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學雜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以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免學雜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其中:西部地區為8:2,中部地區為6:4;東部地區除直轄市外,按照財力狀況分省確定。
中央財政逐省核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原則上三年核定一次。各省應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內普通高中學雜費收費標準、已實施免學雜費政策補助標準等因素,合理確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并報財政部、教育部核定。
根據“意見”,各地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政策范圍寬于或標準高于本意見要求的,可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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