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期間,小學生小陽被轎車撞傷,開學后也沒法上課,只好請老師到家進行家教,這一下就花了4500元。這筆費用該不該肇事司機來賠呢?日前,璧山區法院的判決最終明確,產生的補課費跟交通事故有直接關系,應當由肇事方來賠。據悉,這是重慶首例支持在校學生補課費案。
小學生遇車禍休息2月
2015年2月,徐某駕駛轎車在璧山城區行駛時與橫過公路的行人小陽相撞。事發后,小陽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15天,診斷為左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出院醫囑載明:休息2月等。之后,小陽的傷殘等級經司法鑒定為十級。
交巡警部門認定,徐某承擔該事故主要責任,小陽承擔次要責任。
小陽是小學三年級學生,從2015年3月1日起至4月20日,因為交通事故受傷休學在家,為了不耽誤學習,家人向培訓學校報名要求老師一對一上門補習,時間為2015年3月至4月,語文、數學、英語補習費用每科1500元,合計4500元。
補課費4500元該誰承擔
之后,小陽將肇事方告到法院,索賠款中包括因不能正常接受教育產生的補課費4500元。
審理中,原告、被告雙方對補課費是否應納入賠償范圍發生爭議。傷者方表示,就因被車撞傷,才沒法到學校去學習。所以,這筆補課費該賠償。
肇事方認為,補課費不是直接損失,不該賠。肇事方表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不存在補課費這一項目,該費用不屬于法定賠償項目。
4500元由肇事方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小陽主張的補課費,實為休學損失費用。
小陽在事發時是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在校小學生,經查實小陽在該期間休學確系腿部骨折所致。這足以說明本案交通事故侵犯了作為未成年人的原告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權,導致原告無法到學校上課,并產生相應的補課費用,原告對此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認為,小陽因彌補學業損失所產生的費用與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屬于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理應由被告方賠償。
據此,法院在綜合考慮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補習方式的特殊性,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遂依法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小陽因本案交通事故產生的補課費4500元等費用由肇事方承擔。
宣判后,雙方均未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該判決已有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車禍與補課有直接關系所以要賠償
承辦法官稱,法律雖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侵權責任法填補損失的基本原則,可以確認小陽支出補課費與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小陽聘請老師補課后額外增加的費用應由侵權人承擔,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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