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國民教育實行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一套完善教育體制, 即:
學前教育 (2-3年)
小學教育 (5-7年) <注: 包含跳級和國民型小學1年過渡課程因素>
初中教育 (3年)
高中教育 (2年)
中學延修班(簡稱中6)或大學先修班教育 (1-2年)
高等教育-普通大學生課程 (3-5年)- 研究生課程 (1-5年)
所有小學、初中、高中和中學延修班均設有全國通考制度。在馬來西亞, 教育是政府的責任。政府對小學(6年)和中學(5年)的11年教育實行免費教育, 但不是強制性義務教育。從兒童按7歲入小學算起, 一直到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時的年齡通常在22歲左右。
馬來西亞國家教育體制下的教育機構主要由兩大組成部分:
(1) 公立教育機構——由政府出資或資助
(2) 私立(或獨立)教育機構——由私人界出資
在馬來西亞, 小學和中學大部分都是由政府出資或資助辦學的學校;而私立中小學僅占極小的部分。高等教育的范疇包括學歷證書課程、文憑課程、學士學位課程以及更高的碩士、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教育機構可分為兩大組成部分:
(1) 公立高等教育機構——國立大學、國立學院、國立高等學院或研究所
(2) 私立高等教育機構- 私立大學、私立學院、外國大學分校
在高等教育方面, 私立教育機構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為國內外學生提供了廣泛的教育機會。目前有超過15, 800名外國學生分別在馬來西亞國立或私立高等學府就讀。
教育改革提高了國家的整體教育素質
為適應新千禧年的需要, 政府確立了英語作為馬來西亞第二語言的使用地位, 力求把馬來西亞發展成具有世界教育水平的國際教育中心。政府通過一系列立法, 對國家教育實施重大改革。1995年至1997年期間, 有關教育的立法議案, 一直被列為國會的重要議事日程。新的教育改革法案, 囊括了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所有階段。 新通過的法案有, 1996年教育法 1996年私立高等教育法 1996年國家高等教育委員會法案 1996年國家學術鑒定局法案 1996年大學和大學學院法(修訂案) 1997年國家高等教育基金局法案
1996年教育法
這一法案為國家教育注入更廣的含義, 它涉及國家教育體制下除外僑學校外的所有學校。該法案的目標是要確保整個教育體制下的互動關系和教育質量。 ; 新法案提高和加強了對學前教育、師范教育、特殊教育、私立教育及職業技術教育的要求和力度。同時也更加注重價值觀教育。該法案確立了英語作為第二語言的地位, 并鼓勵在教學中使用英語作為教學語言。
1996年私立高等教育法
該法案對私立大學, 大學學院及外國大學分校的建立, 對現有國內私立學院提升為大學的條件制定了具體的規定。該法案賦予國家的高等教育更大的自由發展空間, 以大力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和培養技術人力資源, 滿足和適應日趨增長的社會需求。
1996年國家高等教育委員會法案
該法案確定設立一個國家機構來制定政策法規和協調與執行國家的高等教育發展規劃, 適應國家高等教育迅速發展的迫切需要。
1996年國家學術鑒定局法案
該法案確定設立一個政府行政機構以確保管理和監督國立及私立高等教育機構的學術標準、師資素質、教學器材、設備場地等硬體設施、管理制度、課程內容及活動素質、教育質量與學術科技研究成果等。
1996年大學和大學學院法(修訂案)
該法案旨在推行公立大學行政管理的企業化。大學企業化之后, 本身即擁有更大的行政及財務自主權, 有利于大學自主制訂教學計劃, 以取得更卓越的學術成績。
1997年國家高等教育基金局法案
該法案確定設立一個高等教育基金, 向在馬來西亞接受高等教育的學生發放貸學金, 提供學生進入高等教育機構的財務援助。該法案也確定設立一項教育儲蓄計劃, 鼓勵家長和兒童從小學一年級入校開始進行儲蓄, 為將來接受高等教育作好準備。這是一項具有優惠利率的長期教育儲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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