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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外籍學生管理規則最新規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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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外籍學生管理規則最新規定(二)

六、減少修習學分

學生必須維持全時身分。只有在特殊狀況下,才可以減修學分:

1.學生入學初期,因語言能力、閱讀能力及不熟悉美國式教學方法、選修不合其程度之課程等因素發生課業困難,DSO得準許其減修學分。學生需在下一學期(不含暑期課程)回復全時修課,才能維持學生身分。

2.因生病或醫療理由,并提出合格醫師證明(所謂醫療生病證明,包括有執照醫師、整骨師、即有醫療執照的心理醫師所簽發之文件),DSO可準其減修(或于必要時完全修課)。依此理由減修時間合計最多不得超過12個月(每一學位階段都可核準12個月),但須以學期為單位核準,并在SEVIS更新此項核準。已因課業困難而減休課程者,如因生病或就醫,可繼續減修合計12個月。

3.除因生病或醫療理由,學生仍須修習部分學分。如因課業困難減修學分者,DSO只能核準一次,且學生至少需修習6學時(six semester or quarter hours),或全時課程之一半時數。

4.凡未經DSO批準,即將修習學分減少至全時以下,視同失去學生身分。但因意外事故等因導致減修,則不在此限。

5.DSO在核準學生減修學分,和學生回復全時修課21天內,均需向SEVIS報告。

6.凡未能在期限內回復全時學生身分者,則需離開美國,或者申請更適合的非移民身分。

7.學生在完成課業最后一學期時,不必加選課程,以滿足全時需求。但仍須經DSO核準。

8.SEVIS對研究生修習學分,有相當彈性。研究所學生是否從事全時研究,取決于學校DSO的判斷。即使未修習全時課程,只要他們正在進行研究或撰寫論文等,學校都可將他們視同全時學生。但如未經DSO核準減修,而DSO又認為他們并未進行全時學習,則學生將被視為未能維持合法身分。

9.從事校內工作者,如獎學金、助教獎金規定有所敘明者,得視同課程之一部份,否則能需修習全蝕課程。

10.DSO不得核準M1學生以課業理由,減輕課業負擔。但M1學生得以生病、就醫理由,申請減修,其時間不得超過5個月。

七、轉學規定

1.F-1學生如轉換學校(如轉讀其它同級學校,或學士畢業轉讀原校或別所學校碩士課程),新學校必須負責確認該名學生是否保持合法身分(status),及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2.學生必須報告原學校其轉學的意圖,及新學校校名。原校DSO將其數據更新為「轉出」(transfer out),并注明所轉往之校名,及指出釋出日期(release day,通常為學期結束日或預定轉入日)。

3.學生需通知新學校前往注冊意圖,在接近釋出日期,新學校可以開始進入SEVIS內接觸學生數據,但只能在釋出日期之后填發I-20,開始負責此學生之紀錄。

4.學生須在I-20注明的課程開始日期15日內報到。學校(DSO)取得學生現址,證實學生已完成轉學。轉學程序在學校通知SEVIS以后才算完成。

5.學生在課業完成后60天的特許停留期間(grace period),或選擇性實習訓練完成后,可以申請轉學。但DSO應在SEVIS中指明學生打算轉往之學校。故學生應先完成申請,被其它學校接受,并決定所要轉往之學校后,向原就讀學校DSO報告,完成此一程序。

6.學生在轉出就讀學校5個月內,或I-20表件內所列就讀學校課程結束5個月內(以上時間,以先到者為準),必須到新轉入的學校繼續就讀,否則不能留在美國。如果學生畢業后被核準從事選擇性實習訓練(OPT),也要在轉出學校5個月內,或OPT截止日以前(也是以先到日期為準)進入新學校就讀。DSO有權將課程截止日與數據釋出日期填為同一天,以減少困擾。

7.同ㄧ學生(F、M)可同時向幾所學校申請轉學,或同時被幾所學校接受,并無限制,但為維護隱私并避免弊端,在同一時間內,一個學生的紀錄只能由一個學校查閱,I-20表亦只能由一個學校發出。一旦學生決定所要轉讀學校,其現在就讀學校DSO就會更新SEVIS資料,填入學生所要轉往的學校,并輸入數據釋出日期。學生之姓名與數據釋出日期將以「警示」(alert)方式,在所要轉往就讀學校的資料上出現。到了釋出日期,轉讀學校可發給即將轉入的學生新的SEVIS I-20表格。在多數情況下,學校無法同時送出接受申請函件與SEVIS的I-20表。如果學生在SEVIS資料釋出日期以前改變心意,現就讀學校的DSO可以取消轉學要求。一旦取消轉學要求,學生可以繼續在原校就讀,或要求轉入另一所學校。不過,只要數據釋出日期一到,原就讀學校的DSO舊無法在進入此一學生的SEVIS的紀錄內。所以,學生如果在數據釋出日期之后改變轉學心意,它必須去向轉入就讀學校的DSO要求進行轉學手續。在此情形下,轉入學校的DSO必須完成這名學生在SEVIS上的所有手續,然后再進行轉出。

8.M學生轉學程序與F學生不同。M學生必須直接向移民局提出轉學之申請。為免學習中斷,轉入就讀之學校,得在資料釋出日期以前發出I-20表,學生得在資料釋出日期以前向移民局提出申請。

八、課程實習訓練(Curricular Practical Training,CPT)

1.課程實習訓練是指與正式課業密不可分的建教合作課程(work/ study program)、見習(internship)、或實習課。課程實習通常需在入學一年后才能提出申請,但研究所學生如因課業需要,必需立即參與實習,則不在此限。

2.外國學生申請課程實習訓練,也一律利用SEVIS系統作業,經學校DSO核可后,把含有業已核準字樣及核準日期的I-20印出,簽字后交給學生,由學生交給雇主,才可開始工作。之前規定申請許可須遞送I-538表格及七十元收費規定均予取消。

九、選擇性實習訓練(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OPT)

1.F-1學生必須全時就讀一年以上,才可申請選擇性實習訓練。

2.選擇性實習訓練需與其主修領域相關。學生至遲必須在學業結束(畢業或結業)前90天內提出申請(在畢業后,還有六十天的停留時間,可以等待工作許可文件EAD的核發),最長實習期限為12個月,且實習應在課業完成后14個月內完成。

3.F-1選擇性實習訓練,需由DSO推薦,并經移民局核準。由學校(DSO)在SEVIS系統內更新數據(包括全時工作或部份時間工作、起訖日期),印出I-20中有關受雇工作部份,在其上簽字并注明日期,表示經學校推薦,連同申請工作許可( EAD)的I-765表格,一起寄給移民局。由于提出申請后尚須需等到接獲I-765工作許可文件(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EAD)才能開始工作,故應盡早提出申請。移民局如予以拒絕,必需告知申請人拒絕理由,申請人不得申覆。

4.M-1學生之實習申請,亦須在課業完成前提出,但限于I-20所列課程結束日之前90天內提出。

5.修習英語課程的學生,不得申請選擇性實習訓練。

6.OPT最長的許可期限是12個月。與以前不同的是,不再限制每名學生只能申請一次的OPT。新的規定是,學生在每個學習階段結束后,都可以申請一次,例如大學畢業可以申請12個月的實習,碩士學位結業后又可以申請12個月的實習。唯一的例外是,留學生在學期間,根據學科需要,已經有一年或以上的學科實習的話,畢業后,就不再有實習的機會。至于OPT結束后離美的期限,仍然維持不變,有60天的時間給同學們打包行里。

7.學生最多可參加連續一年的海外實習。

8.所有被核準實習的F-1學生,如在實習期間更改姓名、地址,或中斷工作,都應向DSO報告,由DSO負責更新SEVIS內的上述數據。

十、受雇工作:

1.F-1學生得提前于開學前一個月內,開始從事校內工作,其工作類型沒有限制。

2.學生于維持F-1身分一年以上,基于不可預見的經濟困難需要校外工作,且此工作不致影響課業者,得先經DSO推薦,再向移民局提出申請校外工作。目前DSO尚無權直接核準校外工作,移民局未來將再就此檢討改進。

十一、變更地址及姓名

1.目前相關法律規定,所有非移民,如變更居住地址,必須在10天內填寄AR-11表給移民局。本細則規定為,持有F, J及M簽證的外籍學生,如變更居住地址及姓名,必須在10天內通知學校(DSO)或負責交換機構。學校及負責機構必須在接獲通知的21天內,完成更新SEVIS系統數據的動作。而如在非SEVIS系統實施學校就讀的外籍學生,則仍需在10天內填寫AR-11表,郵寄到移民局。

2.所報地址需為實際居住所在(actual physical location),不可使用郵政信箱或DSO在校地址。J學生亦同。但住校生無法以學校地址收信者,得在實際居住處所以外,另外登記一個郵政地址。學校需保持有關紀錄,并于必要時指出學生實際居住地點。住校外學生或交換訪問者,如有類似情況,亦得比照辦理。未來將考慮修改規定,允許學生同時擁有住址和郵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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