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大學與學院對于非公民和非永久居民的外國本科學生的經濟資助少之又少,只有很少的外國學生可以得到獎學金。但對于研究生的資助則有可能,一般是采取輔助教學和研究實驗工作的形式,而且已經就讀的學生比新生容易找到這種資助。
如果事先能夠得到這類的資助,收入所得可以算作簽發I-20表或IAP-66表時證明經濟能力的一部份。但是這筆收入一定要在表上注明,并且由校方出具信函說明此事。有的時候,研究生部直接向學生提供獎學金和助教金,但他們不一定向校方或外國學生辦公室通知此事。所以最好不管情況如何都提交此類資助的文件和一份說明。
除了在I-20表或IAP-66表上已經注明的經濟資助之外,在美國的其它任何校內工作收入都不能成為學生在美第一年學習的經濟能力證明。同時,外國學生在第一年是不允許在校外打工的,所以在申請F-1或J-1簽證時,不能夠用到美國后計劃打工的收入作為經濟擔保。
如果沒有申請到任何獎學金和資助,則需向學校提供包括總值超過一年學費、食宿費和書本費在內的銀行存款證明。最好是提供本人家庭的經濟擔保,而來自朋友或親戚的經濟擔保則往往會受到置疑,因為即使是對于美國一般收入的家庭,大學學費也是一筆為數不菲的開銷。美國人通常不會相信有旁人提供這樣大筆的資助。
不過,在學生進入美國大學之后,還是有一些工作的機會,例如:校園工作:F-1學生可以在入學的學校內受雇于校方或在校園內經營的公司。這類工作不需工作許可,但除去假期之外每周不可超過二十小時。J-1學生也可在校內工作,但需要由簽發IAP-66表的負責官員出具書面許可。 課程實習訓練: 這類工作是學生學習的一部份(通常稱為“合作教育”)。
不是所有學校都有這類計劃。參加這類工作需要得到學校外國學生顧問在I-20表背面簽發許可,或是向持IAP-66表的J-1學生出具證明信。這類工作可能是半時的,也可能是全時的,完全取決于學校。 可選實習訓練: 有兩種F-1學生的可選實習訓練:一是學習期間的,另外一種是結束學習之后的。但無論是哪一種,學生的全部學習過程中只能有總共為一年的實習訓練時間。
如果學生在本科畢業之中或之后用完了實習訓練的時間,那么在進一步學習研究生課程時就沒有實習訓練時間了。實習訓練必須與學生的學習專業有關,而且學生必須是上滿九個月課程(即整一學年)的全時學生。實習訓練除學校假期之外在學習期間只能是每周最多二十小時。學生畢業之后則沒有時間限制。
J-1學生也有類似的計劃,時間限制為十八個月。F-1學生的可選實習訓練的許可由移民局負責批準,但只有校方的外國學生顧問推薦才可得到。 嚴重經濟困難時的工作許可: 這類工作許可也是由移民局根據學校的外國學生顧問的書面建議加以批準。在學生學習一年之后,如果學生可以出示經濟處境完全超出自己可以掌握的情況(例如經濟擔保人的死亡和重病,貨幣的突然貶值,或是由于戰爭、洪水、地震等原因影響經濟擔保人及時寄送學習生活費用)例如,最近由于東南亞經濟危機,移民局和美國新聞總署特別批準東南亞五國的學生和訪問學者可以在校外全時打工以支付學費。 另外還有兩個額外的工作計劃: 一是受雇于美國政府批準的缺乏半時美國工人的公司;二是受雇于國際組織。兩者計劃規模都非常小,且局限在美國的某些地區。F-2與M-2的家屬身份都不允許工作。J-2的家屬身份可以向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只要說明其收入并不用于支持J-1學生,但這類申請并不能保證百分之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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