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這個故事是一位旅美30年的朋友講給我聽的。他一直是個良民,可兩個月前一不小心當上了被告,受了一肚子氣,屬實無辜加委屈。現將這個故事寫出來,也算是給您提個醒。
事情發生在初春一個寒冷的夜晚,一名警察敲門,說要查看我的車子。這么多年來,我見到警察就有些莫名的恐懼,因為他們除了給我開罰單,我記不得還為我做過什么好事。我打開車庫門,任他去看吧,不給我開罰單就行。警察很和氣,沒有難為我。
兩周以后,我收到一張當地法院的傳票,讓我在規定的時間內去規定的法庭(“雙規”)澄清一項“肇事逃跑(Hit and Run)”的指控。我的頭“嗡”了一下,差點沒暈倒。我現在知道了警察當初來看車的原由了。
我左想右想,覺得不大對勁。我根本沒有撞任何人,怎么會有人告我肇事逃跑呢?一定是誣告,或者弄錯了。這可不是一般的違章,這是刑事罪,至少6個點,還可能坐牢。怎么會有人這樣陷害我呢?我仔細看了一下自己的車子,沒有任何明顯的被撞的跡象。尤其令我狐疑的是對方竟然聲稱有目擊者可以作證。
我按時去了法庭,花了很長的時間才摸清楚程序,被人支得團團轉。法庭里的人個個態度惡劣,真的把我當成犯人來看了。我清楚的記得以前受到的教育,你是清白的直至法庭證明你有罪。眼前的事實似乎完全相反。
最后見到了法官,他問我:“你認罪嗎?如果認罪,交$250。”
我斬釘截鐵地回答:“不,我什么錯事也沒做,我認什么罪?”
“那你要trial了?你有律師嗎?”
“我沒有。”
“你去請律師吧。一周后trial,這期間你不能離開本州。”
就這樣,我花了半天的時間,最后被打發回家,什么都沒有解決,還又被套了進去。我心痛我的時間,請一次假多不容易啊。真要是這么折騰下去,還要來多少次呀?我雖然出了法庭,心情還是一樣的沉重:美國的法律不是為辛苦忙碌的人設計的,本來一件很小事也會折騰你筋疲力盡。
我今天在法庭親眼見到一位婦女,只向老板請了3個小時的假,本以為能在這段時間內把事情搞完,可沒想到,3個小時過去了,連法官的面都沒見到。法庭內不讓帶手機,她連通知老板的手段都沒有。看著她絕望和憤怒的表情,我的心也碎了。
回家后我無法安寧,到底請不請律師?我自己拿不定主意。我是無辜的,本來就沒做什么錯事,需要律師嗎?我有什么好怕的?后來征詢了一位懂法律的,他建議我還是要請個律師,因為我現在對案情一無所知,要做最壞的打算,最好有個律師,先了解一下案情,以做好應對的措施。
我聽從了朋友的勸告,給一個律師打了電話。一談嚇我一挑,開口就要$2500,然后每次出庭和其它事情還要按工作的時間來收費,每小時$250。天哪,這簡直是搶劫!!我不干。后來,我又打了幾個電話,最后找到一個最便宜的,先收$250,出一次庭,以后再說。
第二次來到法庭,律師幫我跑所有的關卡,倒是省了不少心。他終于打聽清楚了告發我的是一位女性,說我在一個停車場碰了她的車,我沒有下車就開走了。她記下了我的車牌號并找到一個目擊證人,然后報警了。
我的老天,這可真是飛來橫禍。我竟然一點都不知道。
我問我的律師,我能否現在交罰款了結此案?他告訴我,現在不行。因為現在法庭有了紀錄,這件事不能不了了之,必須要有個說法。他答應去問問告發我的那個人,看她到底想要什么,然后最好庭外和解,可能要破費。他也對我說,不管你是否有罪,最好不要再去打這個官司,太費時費錢,不值得。我覺得他說的也有道理。
唉,說來真是悲哀,我本想爭一口氣,憋足了勁來要證明自己無辜,沒想到,到頭來錢多花了,時間賠進去了,還是一個有罪之人。在美國的法律面前我是甘拜下風,我實在是耗不起。
我對我的孩子說,美國的法庭是為有錢人和沒事干的人開的。在這個國家你得有錢,請得起好律師。沒錢也行,你要有時間和他們耗。爸爸是一樣都沒有,所以一開始就輸定了。
這個故事也提醒我們平時開車要多加小心,尤其在停車場倒車。如果懷疑碰了別的車,最安全的辦法是下車看看再走,以防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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