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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包就業” 培訓公司應承擔雙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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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包就業” 培訓公司應承擔雙重責任

問:企業在正式錄用職工前,能否要求其自己花錢參加培訓?

答:企業在面試應聘者時,會將應聘者的自身條件與崗位需求進行比對,符合標準的予以錄用,不符合標準的予以拒絕。由于此時,應聘者還不是企業的員工,企業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要求其自費參加任何培訓。當然,企業可以向應聘者解釋其為何沒有被錄用,在哪些能力方面存在欠缺,但不得暗示其應參加哪方面的培訓。如果應聘者在獲悉后,為了提升自身能力而自行選擇參加某些培訓,這是應聘者的自由選擇,理應得到支持和鼓勵。

以上提到的均是正規企業在招聘過程中是否有權要求應聘者自費參加培訓的問題。而案例中所提到的公司是假借“面試”、“包就業”的幌子,誘導應聘者參加高價培訓,其實質是一種欺騙行為。

問:企業未履行“培訓包就業”的承諾,求職者是否可以維權?

答:“培訓包就業”的提法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上述已經提到招聘是企業與應聘者之間進行雙向選擇的過程。培訓公司作為第三方根本無權決定招聘企業是否錄用應聘者。作為求職者,如果聽信宣傳參加了培訓課程,最終無法在培訓公司的安排下順利就業,那么,培訓公司的行為首先是違約行為,求職者可以根據雙方簽訂的《培訓協議》有關內容追究培訓公司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其次,培訓公司的行為還涉嫌虛假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果發布虛假廣告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培訓公司的行為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當然還是要提醒廣大求職者,不要輕信此類虛假廣告,求職無捷徑可走,唯有不斷提升自己的綜合能力。

問:企業錄用職工后,能否要求其自己花錢參加培訓?

答:企業一旦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就對企業存在人身依附性。作為企業,有義務對員工進行培訓,提升員工的工作能力。根據《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規定:“切實執行《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中關于“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的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要保證經費專項用于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嚴禁挪作他用。”

因此,企業應當將提取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用于職工的教育和培訓,不得要求職工自己花錢參加培訓。當然,如果企業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與其約定服務期與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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