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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業的法治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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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業的法治化保障

就業乃民生之本,關系國家興旺發達。反對就業歧視,實現平等就業是國際社會長期共同關注的現實問題。《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規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等一切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和就業歧視。《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法治中國建設需要加強和提升平等就業的法治化保障水平,切實保障和實現公民的平等就業權,平等就業是每個公民全面參與社會經濟政治活動的權利基礎。

保障平等就業需要法治化

實現憲法上的勞動權和平等權需要保障平等就業法治化。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了平等原則,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應當普遍適用平等原則。《憲法》第42條規定了公民的勞動權,平等就業屬于勞動權的重要內容。憲法上的勞動權帶有積極權利的屬性內容,必須經由法律的制定才能得到具體落實和實現,即通過法治化經由從憲法到法律的途徑方可得以具體實現。

尊重和履行國際人權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要求保障平等就業法治化。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經將工作權確定為基本人權,平等就業是工作權的重要內容。《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和第7條規定了工作權,第2條規定了非歧視原則,公約中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不得有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分。我國于2001年加入《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6年批準加入《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作為這些國際公約的成員國,我國通過法治化承擔尊重、保護和實現的義務。

消除就業歧視亟須提升法治化治理。就業歧視已經成為我國當前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為消除就業歧視,我國《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等相關反就業歧視法明確了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禁止基于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實施就業歧視行為。這些反就業歧視法已經開啟了權利賦予之門,當前亟須提升法治化治理能力,擴大就業歧視保護范圍,加強反就業歧視法實施機制建設,實現權利向現實轉化,從制度上有效解決就業歧視,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協調平衡用人自主權與平等就業權

平等就業的法治化保障關鍵是要協調平衡用人自主權與平等就業權,確立機會均等的平等觀。法律需要引導用人單位依照工作能力擇優錄取,消除主觀惡意和傳統偏見,讓全體勞動者都有均等的機會參與勞動力市場競爭,經由公平競爭獲取就業機會和平等待遇,工作職位的獲取及相關待遇系于能力,人盡其才,各適其位,勞資共贏,社會和諧。

用人自主權與平等就業權具有一致性,法律要尊重用人單位的經濟理性。用人自主權是基于物質財產要素產生的,是用人單位經營自主權的重要內容。平等就業權是基于勞動力人力要素產生的,是指參與勞動力市場競爭機會的均等,而不是結果平等。兩者本質上具有一致性,都強調資源的優化配置,愿意擇優錄用。法律要尊重用人單位的經濟理性,只要用人單位的人事決策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皆視為合法,皆可推定為依據市場經營需要而做出的合理決策。

法律需要設置禁止性規定確立用人自主權的界限,平衡用人自主權與平等就業權。用人自主權不是無界限的,如果用人單位的人事決策不是基于工作能力,而是基于個人與生俱來無法改變的個人特質或社會特質而將某一群體排除,不給予其參與市場競爭的均等機會,法律就應當基于平等原則進行干預,禁止用人單位基于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因素做出人事決策。消除偏見有利于用人單位雇傭更為優質的人才,更好地參與市場競爭。因為具有法律禁止歧視特質的那些群體成員絕大部分并非工作能力劣勢,很多時候只是一種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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