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技部發布意見明確
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納入“雙一流”建設考評體系
讓高校眾多一線科研人員翹首盼望多時的《教育部科技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昨天在科技部網站上發布。《意見》明確,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按規定在校內公示的,高校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職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而在績效評價方面,《意見》要求,主管部門要對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對高校給予支持的重要依據之一。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納入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考核評價體系。
簡政放權鼓勵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意見》提出,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要審批或備案。高校有權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確認股權和出資比例,通過發起人協議、投資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權屬、作價、折股數量或出資比例等事項明確約定和明晰產權,并指定所屬專業部門統一管理技術成果作價入股所形成的企業股份或出資比例。
《意見》要求,高校應根據國家規定和學校實際建立科技成果使用、處置的程序與規則。在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時,可以通過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也可以通過協議定價。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校內公示科技成果名稱、簡介等基本要素和擬交易價格、價格形成過程等。
高校如何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意見》出臺了具體的規定: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總額的50%。
值得關注的一點是,此次發布的《意見》,對高校中擔任行政職務的領導在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和分配做了明確的規定:擔任高校正職領導以及高校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可以按照學校制定的成果轉移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給予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給予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可以按照學校制定的成果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給予現金、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示和報告制度,明確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貢獻情況及擬分配的獎勵、占比情況等。
此外,高校科技人員面向企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橫向合作活動,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應依據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轉化法。對科技人員承擔橫向科研項目與承擔政府科技計劃項目,在業績考核中同等對待。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單位當年工資總額,不受單位當年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在人事制度管理方面,《意見》提出,高校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學校同意,可以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離崗創業在不超過3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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