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近日印發《貴州省高等學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辦法》,核定了各類型學生公寓住宿費最高標準,從2016年秋季入學開始執行,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新的《辦法》根據宿舍所住人數、房間內基本設施、人均最低建筑面積等,核定了每生每學年最高收費標準,共有600元、900元、1100元、1200元、1400元五個檔次。
人均建筑面積未達到最低標準的,每減少一平方米,住宿費標準相對應降低10%。而普通學生宿舍住宿費標準每生每學年仍按高等學校300元、中等職業學校200元執行。
據了解,為進一步加強學生公寓收費管理,結合我省實際,三部門對2002年原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的通知》進行了修訂,對我省學生公寓住宿費進行結構性調整、下放定價權限和完善貧困生資助政策等。
本辦法適用于貴州省各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主要采用銀行貸款、學校自籌資金、引進社會資金等修建的學生公寓。嚴禁以建設高檔學生公寓為由提高收費標準。
此外,高等職業院校的中職層次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以及符合條件的中等職業學校(不含公辦普通高中)、技工學校的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由學校參照本辦法、不超過高等學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最高標準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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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上用品不得強行配備
學生公寓住宿費已含學生公寓管理費(保衛、環境及公用面積衛生、公寓維修等費用)和定額供應的水電費。學生公寓的水電供應定額:每生每月3噸水、5度電。超出部分按居民用水、用電價格向學生收取。
高校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和日用品以學生自主采購為主,不得強行統一配備。
住宿費不能跨學年預收
住宿費一律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生因故轉學、退學,以及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學校應按規定計退住宿費。在校時間未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
住宿費收取須按規定納入校級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經濟困難生可享受減免
高等學校要在學校網站和學校醒目位置,將住宿費標準、批準機關和文號、投訴電話12358等內容進行公示。高等學校在招生簡章中必須注明住宿費標準。
學校每年須從住宿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經費,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獎、免、補、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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