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學校教師能否流動到民辦學校工作?公辦醫院的醫護人員流動到民辦醫院,能否繼續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針對這些備受社會關注的問題,日前,我省出臺《關于促進公辦與民辦學校、醫療機構之間人才合理有序流動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破除人才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促進公辦與民辦學校、醫療機構之間人才合理有序流動。
一位民辦學校校長曾抱怨,以前,有些公辦學校的教師不愿意進入民辦學校,而一些公辦學校對人員外流也有嚴格限制,有諸多手續。而且一些公辦教師舍不得事業編制,也不愿離開公辦學校。這些直接制約了社會辦學發展。
《通知》規定,鼓勵支持在編公辦學校教師、醫院醫護人員結合專業特長,流動到“兩民機構”工作。流動人員應與公辦學校、醫院依法解除或終止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所在單位應協助做好人事勞動關系接轉等手續,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以外,不得限制人員流動。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情況,按規定報同級教育、衛生主管部門和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值得注意的是,原在編公辦學校教師、醫院醫護人員流動到“兩民機構”后,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可選擇繼續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其實,關于民辦學校和民辦醫療機構的“兩民機構”社保問題,我省早在2013年就有明確的規定。2013年,省政府出臺的關于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中提出,民辦學校教師應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省政府還出臺關于促進民營醫療機構加快發展的意見,民營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不同養老保險制度間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其繳費年限可按規定連續計算。這兩份文件為我省公辦與民辦學校、醫療機構之間人才流動打開了政策的口子。由于當時國家層面還沒有開始實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所以這個政策還無法真正落地。
去年起,根據國家政策,我省開始實施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制度建立后,為公辦學校教師、醫院醫護人員流動到“兩民機構”創造了很好的條件。
公辦學校教師或者公辦醫院醫務人員到民辦學校、醫院工作后,如果想重新回去工作,遇到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處理?
省人力社保廳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負責人介紹,對“兩民機構”中原在編公辦學校教師、醫院醫護人員,今后如果重新流動到公辦學校、醫院的,按照“工作需要、崗位空缺、專業對口”原則,經同級教育、衛生主管部門和人力社保部門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關信息應予公開;跨行業流動到其他事業單位的,應按新聘用人員公開招聘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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