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等8部門昨天聯合出臺規定:上海市教育培訓機構將不得跨學年提前收取學費,而且所收取的學雜費要在銀行開設專用賬戶,并按規定存入 “最低余額”,若經營不善,銀行和政府部門會提前預警。
近年來屢屢發生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突然“倒閉”、學員學費被席卷一空等問題,引起監管部門重視。新的監管規定要求,培訓機構不得以折扣優惠等任何理由,跨學習期限或跨學年打包、捆綁預收學雜費。教育培訓機構要選擇一家開戶銀行開設學雜費專用存取賬戶,所收取的學雜費將全額存入其中;同時,還要開設一個“最低余額專用賬戶”。“最低余額”應為上一學年度學雜費收入總額的10%,且不少于人民幣10萬元;新開辦的教育培訓機構,開辦資金大于100萬元的,其“最低余額”不少于開辦資金的10%。
萬一教育培訓機構經營不善,“存取專用賬戶”資金余額無法支付辦學所需經費時,開戶銀行將及時發送“風險警戒通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將辦學經營狀況、學雜費資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況等進行調查和風險評估,處置辦學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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