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每年提取3%事業收入用于專項資助貧困生
各地具體標準和調整時間在省定限價內視情況而定
本學期高中學費已按原標準收取,學校不再補收學費
經聽證程序后報省政府決定,河北省延續了16年的公辦高中學費將上漲—設區市市區省級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學期由原來的300元漲至最高限價10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學期由250元漲至最高限價800元。近日,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教育廳聯合下發了此《關于我省公辦普通高中學費標準(最高限價)的通知》。
1、設區市一般高中學費最多收800元
據悉,為完善公辦普通高中收費政策,規范收費行為,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擔與補償機制,促進公辦普通高中健康發展,經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公辦普通高中學費標準(最高限價)。
按照新的政策,設區市市區省級示范性高中(含在縣鎮辦學的設區市直屬省級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學期最高限價10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學期最高限價800元;縣鎮(含農村)省級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學期最高限價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學期最高限價600元。
我省上次統一制定公辦普通高中學費標準是在1999年。其中,重點高中(現省級示范性高中)在設區市市區的學校學費每生每學期300元,一般高中在設區市市區的學校學費每生每學期250元;在設區市市區以外的學校每生每學期25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學期200元。
目前,我省公辦普通高中學費標準,石家莊、保定、張家口三市執行的是1999年省定統一標準。承德、邢臺、滄州、邯鄲、秦皇島、衡水、廊坊七市執行的是2000—2006年當地政府制定的標準。我省一般高中學費大部分在每生每學期200—300元之間,示范性高中學費大部分在每生每學期300—450元之間,最高的承德市第一、二中學為每生每學期600元。唐山市自2008年秋季起公辦普通高中免收學費(不含擇校生)。
另外,體育、藝術等特色普通高中及其他普通高中附設的體育、藝術班的學費標準,可在相應檔次學費標準基礎上上浮20%。
2、高中3%事業收入專項資助貧困生
省物價局要求,要認真落實省和國家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各項資助政策,充分發揮國家助學金的作用,切實解決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
普通高中每年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經費,專項用于資助貧困學生。我省還要進一步加大普通高中貧困學生幫扶力度,逐步提高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標準,確保每一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不因貧失學。
3、各地執行價格由當地視情況而定
文件發布的不是具體的執行價格。”省物價局相關處室負責人表示,省物價局經成本調研、組織聽證后,經省政府決定,制定出最高限價,而各地市調不調,調多少,還需要當地物價、財政、教育三個部門再根據當地情況決定,如果有地市教育經費充足,或沒有漲價必要,“維持目前的學費價格也是有可能的,比如唐山對于公辦普通高中生是免收學費的。”
也就是說,各地具體學費標準和調整時間由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擴權縣(市)政府在省定最高限價內,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財政對高中教育投入及學校辦學成本情況確定。同時,現行學費標準偏低、調整幅度較大的市縣可分步調整。在校的擇校生仍執行原收費政策直至畢業。
省物價局相關人士表示,我省本學期高中學費已按原標準收取,學校不會不會再補收學費。
4、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對于新政落實,省物價局表示,將加強對普通高中的收費管理。
首先,規范收費行為。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因學生轉學、退學等原因需退還學生交納的有關費用的,凡是符合退費相關規定的,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退還或少退還應退的費用。
其次,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各地嚴格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將按規定審核批準的普通高中收費項目、標準向學生和社會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再次,嚴格規范學費收支管理。學校收取學費,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學費收入全部繳入指定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門不得擠占、挪用和平調。
最后,加強對普通高中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公辦普通高中要認真落實《關于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要求,建立收費臺賬,詳細記錄收費情況,按照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相關情況。對巧立名目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對擠占挪用學費收入的,有關部門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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