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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中師范大學教授:教育立法仍有三關要“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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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中師范大學教授:教育立法仍有三關要“闖”

教育立法仍有三關要“闖”

  教育立法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基本前提,沒有教育立法,教育治理現代化和教育治理能力的提高就是一句空話。

根據我的觀察,教育立法工作,目前問題主要在三個方面:一是立法體制;二是立法機制;三是立法方式。

創新教育立法體制,避免部門利益化

現有教育立法體制,主要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授權委托國務院有關部門(如教育部等)牽頭立法,開展立法調研、起草初稿,先在教育部部門內部征求意見,意見達成一致后,上教育部部務會,通過后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法制辦根據其立法規劃和計劃,排出時間表,再征求國務院相關部門乃至社會各界意見。如國務院相關部門意見一致,才能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如國務院常務會議無異議得到通過,才能提交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多次審議直至通過。

這在相當長歷史時期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注重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今天,亟須創新和突破。原有《立法法》其實已有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或全國人大常委十人以上聯名,可提出立法議案,但這過去并沒有真正得到實施,仍主要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委托國務院及其部委立法。今后為加快立法進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專委會應該更加主動地提出立法議案,把立法權更好地掌握在自己手中。

這有什么好處呢?很明顯,它有助于避免部門立法利益化,確保改革和發展不走樣。同時,地方省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及其相關專門委員會,也可依據《立法法》新精神,加大主導制定地方立法(包括教育立法)的力度,積極制定符合地方實際需要的教育法律,推進教育治理現代化,而且,新《立法法》也授予地方設區的較大的市,具有部分立法權,以彌補中央和省一級教育立法的不足。

健全教育立法機制,減少中間“腸梗阻”

如前所述,一般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委托國務院有關部門牽頭立法,起草初稿,部門部務會通過后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審批,國務院法制辦再進行安排。但如果國務院法制辦正巧此時工作任務很重,忙不過來,就安排不了,很可能會把這部教育法律“擺一擺”,等有時間了再排上去,那么原來部委已經提交上來的相關法律實際上就無形中停止進展了。對這種情形,有的同志很形象地說道,“相當于這個時候飛機場的跑道上已經有不少飛機正等待起飛的指令,但是此時塔臺指揮部沒有發出起飛的指令,所以你這個飛機還是不能起飛。”

為此,一個比較可行的辦法,還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牽頭主導立法,避免在中間環節產生“腸梗阻”。對于部門已提交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相關專門委員會出面督促協調有關工作,加快立法進度,服務教育改革,這是如何解決立法機制問題。

創新教育立法方式,加快立法進度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實際上對于教育立法工作還是相當重視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后制定頒布了《學位條例》(1980)《義務教育法》(2006修訂)《教師法》(1993)《教育法》(1995)《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1998)《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7部教育法律。同時,國務院發布或批準了17項教育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地方各省市區人大也相繼制定了138項地方性的教育法規;國家教育行政部門也頒布了有關教育規章200余項;各省、市、區人民政府制定了符合當地教育發展需要的地方性教育規章。教育法律法規,從無到有,并初步形成了以《教育法》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框架,基本結束了教育工作“無法可依”的局面。但問題在于,還有一些基本的、必需的、重要的教育法律,我們現在還沒有制定出來。比如最近這么多年大家一直呼吁出臺的《學校法》《學前教育法》和《終身教育法》等。

全國人大“十二五”期間確定了“六修五立”的立法計劃,即修訂《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學校法》《教育考試法》《學前教育法》《終身學習法》《家庭教育法》等法律。目前,“五立”一部沒立,“六修”修訂通過了《教育法》《高教法》兩部,《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還要繼續修訂,立法任務相當繁重。

近年來,為改變教育立法嚴重滯后的局面,加快立法進度,教育部有關司局從有關立法部門對過時法律法規采取打包處理,從實行“廢”“立”“改”的做法中受到啟發,對已經列入“六修”中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教師法》等幾部法律,創造了一種“一攬子修法”的方式,即不對一些法律作整體修改,而只對這些法律中的某些關鍵性條例進行修改,為國務院法制辦所接受,明顯推進了修法進度。但很遺憾,原定的“十二五”立法規劃,即使這樣也仍然完不成。為此,需要繼續創新立法方式,加快教育立法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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