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出臺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定》已開始實施,該規定將對從源頭上杜絕財務造假等違反會計從業人員的素質及職業道德的行為起到約束作用。
其中,第九條規定,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體現了對違反《會計法》的會計人員絕不姑息的態度。
此外,還規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規定還明確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實行統一指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原來是由各省市自主管理實施,各地的考試政策不統一,此次《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定》將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管理權統一到財政部,使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更加規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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