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李某雖未畢業,但在畢業前的最后一年實習階段尋找工作時,順利和某房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不料一年后,房產公司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公司與李某之間的勞動關系不成立。就在李某一籌莫展時,四川天仁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向他伸出了援手。
簽訂了勞動合同卻被認為勤工助學
李某系四川某大學建筑專業2014屆畢業生,于2014年7月畢業。2013年10月21日,李某在某房產開發公司進行求職登記,并在登記表中載明其為某大學2014屆畢業生,2013年是其實習年。
2013 年10月31日,李某與某房產開發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其中試用期為60天。合同還約定,李某從事資料員工作,試用期工資標準不低于同工種同崗位職工工資的80%。2014年7月21日,房產開發公司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與李某之間的勞動關系不成立。仲裁委以李某系在校學生,其勤工助學或實習與用人單位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法調整為由,終結了仲裁。之后,李某找到四川省天仁和律師事務所楊帆律師,并訴至法院。
庭審中,楊帆律師指出:李某與房產開發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已年滿19周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李某在登記求職時,已完成了全部學業,明確向房產開發公司表達了求職就業愿望,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此后,李某按合同約定提供了勞務,房產開發公司也向李某支付了勞動報酬,并對其進行了管理,這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同時,楊帆律師認為: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學生以就業為目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按合同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在明知求職者系在校學生的情況下,仍與之訂立勞動合同并向其發放勞動報酬的,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形成了勞動合同關系。
最終,合議庭采納了楊帆律師的辯護意見,法院遂判決李某與某房產開發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
律師觀點:
雖未畢業卻完成全部學業 公司知曉是就業而非學習
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通常不視為就業,與實習單位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本案中的李某雖未畢業,但已完成全部學業,即將步入社會。現在的大中專院校為了提高就業率,也鼓勵學生在最后的實習階段尋找工作。李某到某房產開發公司登記求職,目的就是為了就業,而非學習,房產公司對李某的情況也完全知情,雙方在此基礎上也就應聘、錄用等事宜達成一致,并簽訂了勞動合同,明確了崗位和報酬,所以,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勞動合同關系,而非勞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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