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提高信息化和科學化管理水平,維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籍考生離開原報考省(區、市)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須辦理省際轉考手續。電子轉考是運用信息技術,以交換考籍電子檔案方式實施省際轉考的過程。
第三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以下簡稱考試中心)指導、協調和監督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考辦)開展電子轉考工作,確定并公布辦理電子轉考的時間和電子檔案信息格式,負責建立和維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數據交換平臺(以下簡稱轉考平臺);省級考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籍檔案是辦理考生轉考的主要依據。考籍檔案以電子方式保存為考籍電子檔案(以下簡稱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況信息、考試信息(含筆跡信息)、獎懲記錄、轉考、免考、實踐環節考核、畢業論文成績、畢業信息等。
第五條 轉考程序
省際轉考先辦理轉出手續,再辦理轉入手續,省級考辦通過轉考平臺遞送和接收轉考電子檔案,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轉出申請由考生本人提出,由轉出地省級或者經省級考辦授權的地級考辦受理,具體方式和要求由轉出地省級考辦規定和公布。
二、轉出地省級考辦按照原考試的課程及合格成績、遵循規定標準,生成轉出電子檔案上傳至轉考平臺。
三、轉入地省級考辦從轉考平臺接收轉入電子檔案。
四、轉入電子檔案經轉入地省級考辦審核無誤后,轉考考生按要求到轉入地省級或者經省級考辦授權的地級考辦辦理轉入手續,具體方式和要求由轉入地省級考辦規定和公布。
五、轉入手續辦理完成后,轉入地省級考辦將轉入辦理結果上傳轉考平臺,轉出地據此對轉出考生電子檔案的在籍狀態進行變更。轉考完成。
第六條 轉出要求
一、在籍考生辦理省際間轉考的,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轉出地準考證和轉入地準考證到轉出地省級或者經省級考辦授權的地級考辦,對轉出電子檔案信息進行現場確認,并在轉出地省級考辦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上簽字。
二、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并取得轉入地考籍后,再辦理轉出手續。
三、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
四、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原報考地省級考辦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
五、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出。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環節考核成績不得轉出。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出。
六、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七、在轉入手續未辦理完結之前,轉出地應保持考生的在籍狀態。
第七條 轉入要求
一、轉入的電子檔案必須符合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規定;轉入電子檔案信息以轉出地省級考辦通過轉考平臺交換的電子檔案為準。
二、轉考考生應當按轉入地省級考辦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轉考考生原考試合格課程與現考試課程替換關系的規定由轉入地省級考辦按照有關文件制訂。
三、轉考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于4門的合格成績,方可在轉入地申辦畢業手續。
四、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及轉入地準考證,到轉入地省級考辦或者經省級考辦授權的地級考辦,對轉入電子檔案信息及辦理結果進行現場確認,并在轉入地省級考辦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上簽字。
五、省級考辦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考籍檔案。
第八條 省級考辦對考生轉考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建立健全監督和制約機制,規范工作流程,利用管理和技術手段,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嚴格要求,強化計算機及網絡防護,對電子檔案收發、處理情況須進行記錄和監控,確保電子轉考信息的真實、安全、合法、有效。
第九條 在電子轉考過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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