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隼(資料圖)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和朋友掏了16只鳥,一個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一個被判10年。報道出來后,在網上引起熱議,
3日,河南省新鄉市中院回應稱,已收到被告人家屬遞交的申訴材料,審查結果將第一時間發布。《法制晚報》則報道,河南省最高院已經介入此案,對判決正在專題研究。
案件 掏了16只鳥被刑拘
90后閆嘯天是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2014年暑假期間,他和父親閆愛民一起到新鄉市建筑工地干活。父親閆愛民說,兒子覺得天太熱,沒干幾天就提前回了老家。
據鄭州晚報報道說,7月中旬,閆嘯天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在鄰居家門口發現一個鳥窩,于是二人爬到樹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只。飼養過程中飛走一只,死亡一只。后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聯系他要購買小鳥,他便以800元7只、280元2只的價格,分別賣給了鄭州和洛陽的兩個人,還有一只賣給了輝縣市的贠榮杰。
7月27日,閆嘯天和王亞軍又發現一個鳥窩,從中掏出4只鳥。但他們剛把鳥帶回家,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便緊隨而至。第二天兩人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父親:
根本不知道掏鳥會判得這么重
今年1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今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贠榮杰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
今年8月21日,新鄉市中院對此案做出裁定,維持了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
判決下來后,閆愛民一直想不通。他說,兒子對小動物特別喜歡,在他們心里,逮鳥抓魚不用管,根本不知道會判得這么重。
閆愛民說,他已替兒子請了律師,希望法院能啟動再審程序。閆愛民還出示了一份兒子在看守所中寫的“悔改書”。其中寫道:“在看守所這些日子以來,我深深地認識到自己犯的罪,非常恨自己不爭氣。”閆嘯天稱,準備出獄后從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
法官:被告人知道掏的是燕隼
閆嘯天的辯護律師說,閆嘯天并不知道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因此認為閆某不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第一,從犯罪動機上講,閆嘯天掏鳥的初衷是感覺鳥挺好的,所以掏回去飼養,從這里來看,他的主觀意識是飼養這只鳥,不是為了賣。第二,從犯罪的手段,他沒有采取那種激烈的手段,用槍打,用彈弓打,不管死活。”
對此,新鄉市中院法官做出了解釋。該院刑一庭審判員張培峰說,在偵查機關的供述中,閆嘯天也提到了,他后續一系列行為,將隼捕捉到手之后,然后在QQ群里面掛出出售。通過公安機關從他所扣押手機中所恢復的一些資料:他的聊天記錄、手機信息,以及其他手機中的信息照片來說,他已經明知這些隼屬于國家保護動物,還出售。檢察機關有充分的證據證實,這個被告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負責辦理此案的檢察官曾對媒體稱,閆嘯天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除了捕捉燕隼,他曾在網上非法收購1只鳳頭鷹轉手出售,閆嘯天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注信息為“阿穆爾隼”。
該檢察官稱,捕獵、收購、倒賣“一條龍”,閆嘯天的犯罪行為實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種種行為足以證明其主觀明知。
分析
他掏的不是一般的鳥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半”,這兩天,這個標題出現在各大網站的首頁。
網友的態度,似乎一邊倒。在某網站的一項調查中,認為判決不重的只有12%,認為重的達到了88%。有人說,有些大貪官貪污數額巨大,也就判處十幾年有期徒刑,兩個閑著沒事的人抓了16只鳥,至于判這么重嗎?
查找資料發現,閆嘯天掏的燕隼,還真不是一般的鳥。
燕隼不是燕,而是隼。“燕”是形容這種鳥飛翔時,姿態如燕子一般;而“隼”,則是它的本質——猛禽。
近年來我們不停地聽到內蒙古等地鼠患嚴重,都與當地猛禽、猛獸被大量盜獵脫不了干系。
在我國,所有的隼都至少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沒有例外。獵捕這種動物,一律入刑。
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燕隼、鳳頭鷹被列入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其中,非法獵捕燕隼6只,即屬于《刑法》341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獵捕10只即屬于《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專家:法院量刑得當
在法律專家看來,閆嘯天的行為,并不能用“掏鳥窩”輕描淡寫地概括,不懂法,同樣也不是免責的理由。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說,“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級保護動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嚴懲”叫法律認識,法律認識錯誤是不免責的,理由就是公民應當知法守法。所以因為對法律不了解而要求免除罪責不可接受。但是確實因不知道而犯法了,可以寬恕、從輕減輕責任。
北京黑豹野生動物保護站的李理說,具有科技價值、經濟利用價值、區域價值的“三有動物”也是禁止捕殺的,比如北京周邊的野豬。“像我們比較熟悉的麻雀,如果捕殺超過30只,那就屬于刑事案件了。”
中國律師司法網總裁、死刑復核律師謝通祥同樣認為,純粹從數量角度分析,法院對二人的量刑是適當的。
媒體:動物保護事業起步太晚
那么,這些在行業內看來“構成犯罪”的案子,為何會引起如此大的公眾反應?央視主持人白巖松在節目中分析,這主要源于“三個不知道”:人們覺得大學生不知道燕隼是國家保護動物,以及掏鳥窩的法律后果;第二,很多人并不知道相關法律條文的量刑標準;第三,公檢法相關人員不知道判刑后會引起這么大的輿論反應,沒能事先作出清楚解釋。
新京報擇評論說,我國的動物保護事業起步太晚,而絕大多數人還擁有過殘忍殺戮的童年,大眾認知和法律規定極其容易擦槍走火。我國的動物保護法規還需要完善,更需要面向大眾普及。而就此事而言,還需要媒體客觀的報道,以及旁觀者冷靜地獲取信息,否則一起很好的普及動物保護法律及探討法律完善的機會,只能變成大眾的宣泄。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和朋友掏了16只鳥,一個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一個被判10年。報道出來后,在網上引起熱議,
3日,河南省新鄉市中院回應稱,已收到被告人家屬遞交的申訴材料,審查結果將第一時間發布。《法制晚報》則報道,河南省最高院已經介入此案,對判決正在專題研究。
案件 掏了16只鳥被刑拘
90后閆嘯天是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2014年暑假期間,他和父親閆愛民一起到新鄉市建筑工地干活。父親閆愛民說,兒子覺得天太熱,沒干幾天就提前回了老家。
據鄭州晚報報道說,7月中旬,閆嘯天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在鄰居家門口發現一個鳥窩,于是二人爬到樹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只。飼養過程中飛走一只,死亡一只。后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聯系他要購買小鳥,他便以800元7只、280元2只的價格,分別賣給了鄭州和洛陽的兩個人,還有一只賣給了輝縣市的贠榮杰。
7月27日,閆嘯天和王亞軍又發現一個鳥窩,從中掏出4只鳥。但他們剛把鳥帶回家,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便緊隨而至。第二天兩人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父親:
根本不知道掏鳥會判得這么重
今年1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今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贠榮杰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
今年8月21日,新鄉市中院對此案做出裁定,維持了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
判決下來后,閆愛民一直想不通。他說,兒子對小動物特別喜歡,在他們心里,逮鳥抓魚不用管,根本不知道會判得這么重。
閆愛民說,他已替兒子請了律師,希望法院能啟動再審程序。閆愛民還出示了一份兒子在看守所中寫的“悔改書”。其中寫道:“在看守所這些日子以來,我深深地認識到自己犯的罪,非常恨自己不爭氣。”閆嘯天稱,準備出獄后從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
法官:被告人知道掏的是燕隼
閆嘯天的辯護律師說,閆嘯天并不知道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因此認為閆某不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第一,從犯罪動機上講,閆嘯天掏鳥的初衷是感覺鳥挺好的,所以掏回去飼養,從這里來看,他的主觀意識是飼養這只鳥,不是為了賣。第二,從犯罪的手段,他沒有采取那種激烈的手段,用槍打,用彈弓打,不管死活。”
對此,新鄉市中院法官做出了解釋。該院刑一庭審判員張培峰說,在偵查機關的供述中,閆嘯天也提到了,他后續一系列行為,將隼捕捉到手之后,然后在QQ群里面掛出出售。通過公安機關從他所扣押手機中所恢復的一些資料:他的聊天記錄、手機信息,以及其他手機中的信息照片來說,他已經明知這些隼屬于國家保護動物,還出售。檢察機關有充分的證據證實,這個被告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負責辦理此案的檢察官曾對媒體稱,閆嘯天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除了捕捉燕隼,他曾在網上非法收購1只鳳頭鷹轉手出售,閆嘯天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注信息為“阿穆爾隼”。
該檢察官稱,捕獵、收購、倒賣“一條龍”,閆嘯天的犯罪行為實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種種行為足以證明其主觀明知。
分析
他掏的不是一般的鳥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半”,這兩天,這個標題出現在各大網站的首頁。
網友的態度,似乎一邊倒。在某網站的一項調查中,認為判決不重的只有12%,認為重的達到了88%。有人說,有些大貪官貪污數額巨大,也就判處十幾年有期徒刑,兩個閑著沒事的人抓了16只鳥,至于判這么重嗎?
查找資料發現,閆嘯天掏的燕隼,還真不是一般的鳥。
燕隼不是燕,而是隼。“燕”是形容這種鳥飛翔時,姿態如燕子一般;而“隼”,則是它的本質——猛禽。
近年來我們不停地聽到內蒙古等地鼠患嚴重,都與當地猛禽、猛獸被大量盜獵脫不了干系。
在我國,所有的隼都至少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沒有例外。獵捕這種動物,一律入刑。
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燕隼、鳳頭鷹被列入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其中,非法獵捕燕隼6只,即屬于《刑法》341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獵捕10只即屬于《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專家:法院量刑得當
在法律專家看來,閆嘯天的行為,并不能用“掏鳥窩”輕描淡寫地概括,不懂法,同樣也不是免責的理由。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說,“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級保護動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嚴懲”叫法律認識,法律認識錯誤是不免責的,理由就是公民應當知法守法。所以因為對法律不了解而要求免除罪責不可接受。但是確實因不知道而犯法了,可以寬恕、從輕減輕責任。
北京黑豹野生動物保護站的李理說,具有科技價值、經濟利用價值、區域價值的“三有動物”也是禁止捕殺的,比如北京周邊的野豬。“像我們比較熟悉的麻雀,如果捕殺超過30只,那就屬于刑事案件了。”
中國律師司法網總裁、死刑復核律師謝通祥同樣認為,純粹從數量角度分析,法院對二人的量刑是適當的。
媒體:動物保護事業起步太晚
那么,這些在行業內看來“構成犯罪”的案子,為何會引起如此大的公眾反應?央視主持人白巖松在節目中分析,這主要源于“三個不知道”:人們覺得大學生不知道燕隼是國家保護動物,以及掏鳥窩的法律后果;第二,很多人并不知道相關法律條文的量刑標準;第三,公檢法相關人員不知道判刑后會引起這么大的輿論反應,沒能事先作出清楚解釋。
新京報擇評論說,我國的動物保護事業起步太晚,而絕大多數人還擁有過殘忍殺戮的童年,大眾認知和法律規定極其容易擦槍走火。我國的動物保護法規還需要完善,更需要面向大眾普及。而就此事而言,還需要媒體客觀的報道,以及旁觀者冷靜地獲取信息,否則一起很好的普及動物保護法律及探討法律完善的機會,只能變成大眾的宣泄。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