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淀區非京籍小升初政策尚未公布,以下是2016小升初參考:2015海淀非京籍和學籍的小升初入學須知,供大家參考。
為平穩做好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海淀區初中階段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根據北京市初中入學政策,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和學籍的小學畢業生可以在海淀區初中入學。
一、在外省市就讀,按本市戶籍對待的非本市戶籍小學畢業生
(一)持有下列證明的,按本市戶籍學生對待:
1.區人力社保部門開具的“原北京下鄉青年子女身份證明”;
2.區教委開具的“臺胞子女就讀批準書”;
3.全國博士后管理部門開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子女介紹信”及“進站函”;
4.駐海淀區部隊師(旅)級政治部開具的隨軍家屬證明及現役軍人證件;
5.區民族宗教僑務辦公室開具的“華僑子女來京接受義務教育證明信”;
6.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開具的《子女關系證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區常住戶口登記卡;
7.市人力社保部門為其父(或母)簽發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注:《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在有效期內,證件居住地址為海淀區且附有持證人員子女信息)
(二)報名辦法
家長持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外省市就讀小學開具的小學應屆生證明(須注明學生姓名和全國學籍號,學生為應屆畢業生并加蓋學校公章)和一張近期二寸證件照等材料于5月4—5日到海淀區招生考試中心中招辦進行報名。
二、非本市戶籍和學籍的小學畢業生(不含在本市小學就讀的小學畢業生)
(一)審核所需的證明:
父母雙方海淀《暫住證》;
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證明;
在京務工就業證明;
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出具的在當地沒有監護條件的證明;
全家戶口簿。
(二)審核程序
1.家長于4月20日開始,登錄“海淀區招生考試中心網站”(網址:www.hdks.gov.cn),進入“初中入學”欄目下載打印“2015年非本市戶籍和學籍的小學畢業生在海淀區初中入學申請表”(點擊下載《2015年非本市戶籍和學籍的小學畢業生在海淀區初中入學申請表》空表)。
2.家長持申請表、審核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學生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進行申請。
3.家長持審核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和經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核實信息并蓋章的申請表,到新居民服務中心核實信息,由新居民服務中心主任簽字并蓋章。
4.家長于4月27—29日持審核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和申請表到街道(鎮)進行審核。經審核后,街道(鎮)留存相關材料復印件(每個學生一袋),為家長出具“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在京就讀批準書”。
(三)報名程序
家長于5月4—5日攜帶“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在京就讀批準書”、外省市就讀小學開具的小學應屆生證明(須注明學生姓名和全國學籍號,學生為應屆畢業生并加蓋學校公章)和一張近期二寸證件照等材料到海淀區招生考試中心中招辦報名。
三、非本市戶籍和學籍的小學畢業生所需證明材料審核標準
(一)全家戶口簿
1.適齡兒童少年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戶籍、年齡符合當年入學規定,戶口簿上年齡與《出生醫學證明》上年齡應保持一致。
2.非獨生子女應提供其母或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情況證明(加蓋公章)。
3.單親家庭需要提供父母離婚證書或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
4.父母戶籍不在同一戶口簿上的,需要出示父母雙方的結婚證明、父母雙方戶口簿及適齡兒童少年《出生醫學證明》。
5.申請人必須為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
(二)在京暫住證
1.父母雙方(單親家庭為一方)應持有海淀區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
2.暫住證“有效期限”應在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且暫住證在有效期內。
3.暫住證地址應與“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證明”地址一致。
4.暫住證為機打暫住證,修改無效。
(三)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證明
1.申請人在海淀購房的,要提供住房建設部門登記的合法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房屋使用性質應為住宅或公寓,其他用途的無效。
2.申請人在海淀租房的,要提供規范有效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為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訂的示范文本),房主房產證原件、房主身份證原件、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稅證明。房屋適宜居住(使用面積人均不低于5平米),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安全,必要時提供安全責任書。其中:
(1)租住單位公房的,出示單位房管部門開具的住房證明(加蓋公章)和房產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2)租住農民個人房且無房產證的,須出示以下三種證明之一:①房屋地契證明;②建房屋審批證明;③村委會開具的,有村長、書記聯合簽字的房屋情況證明。以上三種證明都需經鎮政府審核并加蓋鎮政府公章。
(3)租住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由村、鎮負責審核并加蓋鎮政府公章。
3.凡租房的申請人應提供能證明在合法居住地址實際居住的相關票據和材料(水費、電費、天然氣費、電話費等)。
4.在違法建設及違反國家和北京市房屋租賃規定的建筑上出具的居住證明無效。按有關規定在不得轉租的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軍產房,以及辦公用房、地下室等非居住性質的房屋證明無效。
(四)在京務工就業證明
申請人或其配偶須提供在京務工就業證明,在京務工就業證明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受雇于用人單位的,應提供勞動(勞務)合同并提交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
2.在合法市場(蔬菜、服裝、海鮮等)經營的,應提供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發的營業執照并提交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
3.在本市注冊個體工商戶的,應提供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發的營業執照并提交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
4.在本市注冊企業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應提供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發的營業執照。在本市注冊企業的股東或合伙人的,應提供相關工商機關備案文件(備案、變更日期在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并加蓋公章)并提交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
申請人或其配偶按相關規定在北京市繳納社會保險并提交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繳納時間須在2015年5月1日(不含)之前。
(五)戶籍所在地無人監護證明
1.此證明采用我區統一印制的規范文本(點擊下載《兒童少年戶籍所在地無人監護證明》空表)。
2.父母姓名、適齡兒童少年姓名等信息和戶口簿一致。
3.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開具的證明原件(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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