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近日,自治區發改委會同教育廳、人社廳聯合下發《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教育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放開民辦教育機構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放開我區民辦教育機構學歷教育收費。
此次放開民辦教育機構學歷教育收費標準是繼2013年自治區政府下發《內蒙古自治區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加快發展若干規定(試行)》放開非學歷民辦教育收費之后,進一步促進我區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舉措。民辦教育機構按照補償教育培養成本的原則,綜合考慮學校特色、辦學條件、社會需求、學生經濟承受能力以及促進學校長遠發展等因素自主確定收費標準。《通知》要求,學歷民辦教育機構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而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不得盈利、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嚴禁強制服務,強行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凡屬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疇內的服務內容,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項目另行收取。代收費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費用。學歷民辦教育機構收費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對于已經在校就讀的學生,民辦教育機構不得以各種名目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和收取其他費用。
《通知》還要求,全面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度,不得在標明的收費項目之外另行加收費用,不得使用模糊標價等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方式誘導受教育者。學歷民辦教育機構應嚴格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獎勵資助政策,要采取有力措施為家庭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提供支持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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