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這部新修訂的法律增加不少新的規定,值得關注的是社會呼吁強烈的考試作弊被首次納入刑法。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張武舉解讀,不是所有的考試作弊都算是犯罪,在《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據了解,目前國家考試分為四大個板塊:第一個板塊是教育考試,第二個板塊是資格考試,第三個板塊是水平考試,第四個板塊是公務員考試、招錄考試。張武舉教授解讀到并不是所有的國家考試的作弊行為都要入刑,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作弊入刑。狹義的可理解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規定考試,這個范圍有高考、自學考試、教育考試、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等。(據重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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