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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考試作弊將觸犯刑法 最高可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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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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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考試作弊將觸犯刑法 最高可判7年

  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開展了4個專項行動打擊考試作弊,并組織專家對刑法修正案作了解讀。

從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多項罪名。重慶市教育考試院提醒,想作弊的人可要小心了:請人代考,或者自己幫人當“槍手”,都可能撞在“槍口”上。到時的處罰,遠不止“校規處 分”、開除那么簡單了,輕則處拘役,若屬于“組織作弊的”,最高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

修正案將起到威懾作用

近年來,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等國家考試屢屢曝出“舞弊門”,如今年江西替考案、去年河南杞縣替考案、2008年甘肅天水替考案等,數不勝數。一系列考試舞弊案的發生,是此次刑法修改有關考試作弊條款的一大原因。

近日,市教育考試院組織了有關專家對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考試作弊入刑等規定進行了專門解讀。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梅傳強表示,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用刑罰這一最嚴厲的制裁措施對考試作弊予以懲處,將會起到強有力的威懾作用。

以前多是行政處罰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張武舉說,刑法 修正案(九)通過前,主要是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作弊考生,例如取消作弊考生本次考試所有科目成績,并視情況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 試1至3年的處理,相關處分記入誠信檔案并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等。

在重慶市,2007年通過的《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也對作弊做出了相關處理規定。比如,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由他人代替本人參加考試或者組織人員替人參加考試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以前,《刑法》規定了公務員徇私舞弊罪,但該罪的行為主體僅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其他主體,包括學生并未涉及。對替考、作弊等行為,以前大學一般會按校規處理。

當然,在刑法修正案之前,對一些社會危害嚴重的作弊行為,也會由司法機關介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并無專門的針對性條款,所以實踐中適用罪名也就有所不同。

比如作弊器材提供者多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罪名入刑;對于泄題的,多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或“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處罰;對待考試舞弊案中的職務犯罪,多以“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罪”追責。

處罰范圍更廣力度更大

張武舉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體現了兩大變化。

第一個變化是處罰范圍更廣。不僅處罰組織作弊、幫助作弊(包括所有為實施作弊而租房租車、發送材料、傳輸相關物品的行為),還處罰參與作弊的考生(包括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人)。

除處罰組織考生作弊的行為外,還處罰組織考生家長或老師集體作弊的行為;不僅處罰組織作弊的無業人員,還處罰與作弊團伙相互串通的教育行政等職能部門工作人員。

第二個變化是處罰力度加大。對作弊器材的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罪名入刑,但該罪的法定刑僅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修正案將為他人實施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規定為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懲罰力度明顯提升。

同時,對于替考的,以往最多是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同樣的事情,從11月1日起,則“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重慶市加大打擊力度

市教育考試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針對考試作弊,重慶市近年來也不斷加強打擊力度。近年來,重慶市按照教育部的統一安排和部署,重點開展了“打擊銷售作弊器材”、“打擊替考作弊”、“凈化涉考網絡環境”、“凈化考點周邊環境”4個專項行動。

同時,在考試招生多個環節采取更加嚴密的防范措施,特別是加大對高考舞弊的查處力度,綜合治理考試環境,切實維護考試秩序。

“考試公平,關乎到考生的個人命運、社會和諧 穩定以及誠信體系的構建。考試作弊行為破壞了人才選拔制度,妨礙公平競爭,破壞社會誠信,敗壞社會風氣,同時還會誘發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梅傳強認為,將 考試作弊行為明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是對社會關切的積極回應,是有效治理考試作弊沉疴的必然選擇,對于凈化考試環境,提升個人誠信度,樹立良好社會風氣有 重大意義。

這些事做不得

出售試題或作弊器材也入刑

那么,修正案實施后,哪些行為會觸犯刑法?根據新規,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做了下面這些事就觸犯刑法了。

1.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4.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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