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2011年至2014年全國校車、營運客車超速違法導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車、營運客車超速行駛導致的占53%。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提醒:《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既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認定為“危險駕駛罪”,又將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員載客、嚴重超速行駛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
同時為督促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保障通行安全,“刑九”除將駕駛人的危險駕駛行為規定為犯罪,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也按照“危險駕駛罪”論處。
偽造變造買賣盜用駕駛證最高判7年
據了解,一些違法人員利用偽造、變造、買賣的機動車駕駛證隱匿駕駛人真實信息,甚至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逃避公安機關監管和處罰,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眾合法權益。
為加大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刑九”將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情節嚴重的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駕駛證行為,規定為犯罪,依法嚴懲和震懾這類違法犯罪行為: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五千元罰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下月起實施,交警部門提醒:
校車客車嚴重超員、超速
將以“危險駕駛罪”追責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正式實施。昨天(29日),江蘇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出提醒,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車輛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以及情節嚴重的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駕駛證行為,將承擔刑事責任,最高判處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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