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教育領域的開放性逐步增強,內需驅動和社會驅動的教育評估將會更多取代現有的行政驅動的評估,第三方評估的需求也將日益凸顯。評估項目的發起者,不一定都是行政部門,也可以是評估機構和辦學方,那么政府對這類評估的規范和引導也是新的挑戰。如何有效減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預,對教育評估實施依法管理,如何賦權教育評估機構開展更多問題導向的“準評估”和價值導向的“真評估”, “管”與“評”如何各歸其位,各守其職,各行其權,各專其能,形成“合力”?
“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是《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2013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兩個文件中的重要內容,去年以來,國務院督導辦、教育部和財政部等又相繼出臺意見,深入推進此項工作。管辦評分離,涉及教育行政部門的“管”、專業評估機構的“評”和學校的“辦”等三個方面。要更好地做到“管辦評分離”,必須進一步明確三個主體之間的關系,即“管”和“辦”的關系,“管”和“評”的關系,以及“評”和“辦”的關系。在“管辦分離”已經達成共識并有了豐富實踐的今天,“管辦評分離”必須更多關注“管評分離”和“評辦分離”,因為這三個主體中,“評”起紐帶作用,它一頭連著政府,一頭連著學校,能否理順“評”與“管”、“評”與“辦”這兩對關系,決定教育評估的價值走向。而在這三對關系中,“管”和“評”最接近,在以往的教育管理實踐中最難以區分,辦學方對“管”和“評”的角色也最難以適從。因此,區分“管”與“評”的關系,就是抓住了“管辦評分離”的牛鼻子,有必要做一番詳細的厘清。
從我國的教育發展歷程來看,“評”向來是作為“管”這一行政權力的重要附屬存在的。政府在當“管理員”的同時,經常也充當“裁判員”,兩種角色一肩挑的結果導致政府公信力和說服力的缺失,這是管評一體化。在新時期教育改革中,我們又聽到另一種聲音,那就是“評”需要從“管”中徹底分離出去,學校辦得好不好應完全由“評”說了算,“管”和“評”之間應該互不相關,這又是管評二元化。非此即彼的情況令人困惑。
基于此,有必要從主體職能角度明確“管”和“評”的角色。“管”即管理、監管,其主體是教育行政部門;“評”即評價、評估,其主體是專業教育評估組織和機構。當下,教育評估從各級教育部門的行政管理權力清單中“消失”,轉移給專業教育評估機構,并不是說政府不再有評估教育的需求,而是說其行政管理職能不再僅依賴行政指令,應該轉向依法監管。政府需要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政府和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就評估業務簽訂協議,兩者發生商業契約關系。
由此看來,評估從政府管理職能當中分離出去,并不意味著完全的獨立,兩者由行政附屬關系走向具備法律效力的契約關系,將成為今后法治背景下的教育新生態。“管”和“評”雙方的關系在新的教育生態下,衍生出更豐富的內容。
“管”這一方,即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建立并完善針對第三方教育評估的監督和評價機制。如果某評估項目由教育行政部門發起,那么政府在委托評估項目前,應當對評估主體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核,例如對評估機構的專業素養、實踐經驗等進行全面考察,對評估機構提出的評估方案給予改進建議。在合作過程中,應當對評估機構的工作開展程序監管,確保評估機構按既定流程推進評估項目,并就某些利害相關性較高的評估項目實施廉政風險監控。在評估完成后,政府應當按照財政要求,對評估項目開展績效評估,即運用一定的評價方法、量化指標及評價標準(例如查詢評估經費支出情況、征詢被評方感受和綜合社會監督意見等),對合同中確定的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以及為實現這一目標所安排預算的執行結果進行綜合性評價。
“評”這一方,可以是辦學方自評,在現有語境下更多指的是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機構在評前應當建設和完善評估工作的規程、制度,審核公布評估專家的資質信息,設計符合委托方要求的評估實施方案;評中確保嚴格按照方案執行評估工作,并對專家有可能的影響評估結果公正性的行為實施管控;評后應當做好評估數據的處理歸檔和評估結果的審核,交給委托方或根據協議要求做好公示與發布。
從此意義上說,政府在評估中承擔的角色是:教育評估項目的發起者、監測者和評價者。而評估機構是評估項目的設計者、實施者和調控者。管和評的關系,一是要相對獨立,進行分權;二是要緊密聯系,保持合作。
因此,要真正做好“管評分離”,我們必須走向教育評估的深度改革——既能切實保障第三方評估的獨立性,又要力求評估結果的科學、準確,能被合理運用,為決策提供參考。這對管評雙方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對管理部門而言,須將執行權徹底交給第三方評估機構。在政府委托項目中,代表政府的教育督導部門擁有決策權和監督權,而評估機構應當具有完整的評估項目執行權。根據合作協議,政府可以對項目過程實施監督,但是不能隨意更改執行方案,并充分尊重評估機構給出的評估結果。須適度使用評估結果,避免評估結果高利害化。評估的高利害性(例如政府將評估與績效考核掛鉤過緊),往往使得部分被評估對象“過度迎評”,容易影響評估結果的公正性和準確性。須積極培育更多的社會評估機構。現有的教育評估主力包括教育行政督導部門、科研院所的評估中心或教育廳局下屬的評估院所和社會發起的教育評估企業。前兩者因其單位屬性,第三方性質難以完全體現,只有涌現更多既具備專業性又擁有完全第三方地位的教育評估企業,才能解決管辦評分離的體制難題,推進教育評估良性發展。
對評估機構而言,須注重運用科學的評估手段。一要從原來傳統行政思維的“定性”評估走向用數字管理的“定量”評估,發揮大數據統計的功能,體現評估的精確性;二要加強評估專家的培訓和管理,統一標準并通過模擬實踐提升專家踩分研判技能。須增強自律意識,應當本著契約精神,嚴格按照既定規則推進評估,不能由于政治因素或者商業利益因素動搖專業評估立場,充分保障專家團隊的研判結論不被隨意更改。須在與委托方的協商范圍內,將與項目相關的教育評估信息及時、準確地公之于眾,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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