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近日出新規,對公務員辭職作出各種限制,要求公務員工作不滿5年不得辭職。規定一經公布,引發社會熱議。
重慶市委組織部、市人保局聯合出臺的《重慶市公務員辭去公職試行辦法》要求,新錄用的公務員,加上試用期,在機關工作不滿5年的,不得辭職;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也不得辭職。
此外,《辦法》還對公務員跳槽后所從事工作作了限制。原為領導的公務員離職3年內、普通公務員離職2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也不能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有網友認為,在上位法《國家公務員法》中找不到不滿5年不得跳槽的相關依據,重慶提出5年限制已越權。也有部分網友認為,公務員本身是一種職業,有權辭去自己的工作,辭職后3年內的工作限制已侵犯了公民自由擇業的權利。
面對質疑,重慶市公務員局局長蔣建國回應:“出臺《辦法》是有充分依據的,在這方面我們沒有創新,不過是重申國家規定而已。”他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公務員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不得辭去公職;中組部、人社部聯合下發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
對于“跳槽須回避原工作相關業務已侵犯公民自由擇業權”的質疑,蔣建國說,這完全是照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據重慶市公務員局統計,2006年至2009年,重慶市公務員辭去工作的不足30人,且沒有1人是在5年最低服務期限內辭職。“盡管辭職人數少,但國家招錄、培訓公務員要付出高昂成本,從節約成本及保障公務員隊伍穩定來說,出臺《辦法》非常必要。”蔣建國認為,此規定還有深層次的導向作用,在提高公務員待遇、保障公務員權利同時,進一步規范了公務員的行為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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