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獲悉,為促進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天津市教委出臺《天津市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提高辦學門檻、完善設置管理。今后,凡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均不得冠以“學院”字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辦學。
今后,申請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總資產不少于200萬元,凈資產不少于80萬元,資產負債率低于60%。申請個人,應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總資產不低于200萬元,其中貨幣資金不少于80萬元。
非學歷培訓機構的校舍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學面積不少于80%。房屋產權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4年,適合辦學,無安全隱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非學歷培訓機構應當以培訓中心、培訓學校或進修、專修學校命名。
非學歷培訓機構校長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年齡不超過70周歲。專職(任)教師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教師與學生的比例不得低于1:20。具有與其專業設置、辦學層次、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儀器、試驗實習設備和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舉辦計算機專業培訓應具有不少于40臺較新型號的計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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