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記者從江西省教育廳獲悉,為規范中小學教師行為,日前省教育廳印發了《江西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劃出了師德“紅線”,包括體罰學生、有償補課、收受學生和家長禮品等行為均被列為教師禁止行為。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
違反師德有了具體處分種類和期限
據了解,《辦法》所指的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校外培訓機構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包括國家舉辦和社會舉辦教育機構的在編教師和聘任教師,下同)。
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撤消教師資格、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期限為24個月。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是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的責任主體。
教師10種越“紅線”行為將受處分
《辦法》明確,教師有下列10種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體罰學生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同時,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處分教師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據悉,《辦法》規定,給予教師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違反師德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理;對主動承認錯誤、停止違反師德行為并退出違規所得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對屢教不改的,拒絕或者干擾調查,以及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應當從重處理;教師違反事業單位紀律的,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黨員教師有嚴重違反師德行為的,除給予行政處分外,應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教師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被立案調查并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受處分教師年度考核不能評優
記者還了解到,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另外,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所在單位的人事關系并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離職手續。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全省各級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現任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處分期間不能重新申報專業技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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