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南昌市教育局下發通知,明確了民辦學校違法違紀招生行為界定及處置,可謂史上最嚴、最全,這無疑給民辦學校招生念了一道“緊箍咒”。
南昌市教育局明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違紀招生:
1.未取得相應教育行政部門頒發辦學許可證而擅自招生
違反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報屬地政府責成相關部門聯合執法,予以取締辦學,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收費。
2.已被處罰停招而擅自繼續招生
違反規定將予以曝光,通報停止其招生的責令,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未在限期內整改,繼續違法違規招生,則吊銷辦學許可證。
3.義務教育階段借助中間方,通過組織考試、競賽、培訓、夏令營、冬令營等形式選拔招生
違反規定,次年減少其30%招生計劃,情節特別嚴重的,停止次年招生。
4.突破審批的辦學類別、辦學層次招生;
5.發布虛假或未經向相應教育局備案的招生簡章、廣告等,做虛假宣傳進行亂招生;
6.未經批準變更辦學地址、擅自改變學校名稱進行招生;
7.擅自突破批復的招生計劃、超班額招生;
8.義務教育階段以重點班、特色班、實驗班、創新班、奧數班、尖子班、興趣班等各種名義進行招生;
9.高中階段,在中考前后,擅自組織本地市生源摸底測試招生;
10.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招收體育、藝術等特長班;
11.詆毀其他學校,無規則爭搶挖生源;
12.其他擾亂、破壞招生秩序的行為。
違反規定第4項至第12項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整改;違規招收的學生,不予注冊學籍;取消該校及有關人員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有關人員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并給予相應處分,3年內不得晉升職稱職務;當年該校年檢為“不合格”,并在媒體公告;責令學校董事會辭退校長;次年減少10%-30%招生計劃,情節特別嚴重的,停止次年招生;三年內該校不得申請各級政府所設的各類獎補資金;撤銷該校及有關人員先進榮譽稱號。
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大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如發現其它嚴重違法違紀問題,將移交紀檢監察、司法部門處理。
聲音
南昌一教育界人士表示,鼓勵民辦學校發展,有利于更多學生享受優質教育資源。但部分民辦學校的違規招生行為,是對整個招生秩序的一種破壞。
“有的學校已被處罰停招而繼續招生,還有的未取得辦學許可證就擅自招生,中小學生進入這類學校學習,甚至都不能取得學籍,最終吃虧的還是學生。”該人士表示,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招生管理,既是維護廣大學生的合法利益,也是維護舉辦者、學校的利益,杜絕無序、惡性競爭,促進南昌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不過,也有公辦學校教師表示,南昌市教育局此次明確民辦學校違法違紀招生行為界定及處置,表明了教育主管部門的態度,只有不斷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力度,違法必糾違紀必查,才能真正避免規定成為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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