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大學畢業季,不少年輕人會選擇在柳州打拼,租房就成了不可或缺的一環,不少人也為此犯愁,擔心租房時被別人坑。實際上,法律賦予了承租人一些特別的權利,通過下面的案例,希望能夠給大家一定的提醒和幫助。
房屋損壞該誰修
案例:小王大學畢業后,在柳南區航嶺路附近租了一套民房居住。之后,因房屋年久失修,出現漏雨現象。小張為此找到房東要求維修,但房東認為既然房子已經租給小張,那么管理和維護的工作就應由小張負責,故不同意維修。無奈,小張只好自己請人對房屋進行了維修,花費1500余元。對該筆費用,小張與房東相持不下,均不愿意承擔,最后鬧到了法院。法院最終調解房屋維修費由房東承擔,小張可以在租金中抵繳。
法官說法:《合同法》第220條、第221條分別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據此,在當事人雙方未對房屋維修進行約定的情況下,保證租賃物適合使用,進行必要的維修,是出租方的基本義務。本案中,小張和房東對維修費用并未約定,故房屋的維修應由房東來負責,小張在要求房東維修未果的情況下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理應由房東承擔。
房屋易主可續租
案例:2013年1月,李某在柳北區躍進路某小區租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子,其與房東劉某簽訂了租房協議,租期為兩年。租賃期限內,劉某因更換房屋將上述房屋出賣。之后,2014年10月,新房主張某找到李某,說他是房屋的所有人,限李一周內搬離。李某認為自己的房屋租賃合同尚未到期,故拒絕騰交房屋。雙方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張某將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限期搬離。法院經審理后,依法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在租賃合同中,如房屋在租賃期限內,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等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承租人對于該房屋的使用權不因房屋所有權變動而受影響,也即房屋租賃合同對第三人(房屋的新所有權人)依然有效。這就是人們常說的“買賣不破租賃”。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法律設立買賣不破租賃制度,旨在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張某雖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但是仍應履行劉某與李某簽訂的租房協議,直至租賃期限屆滿。此外,《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其中,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內出賣租賃物時,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其他購買人購買租賃物的權利。優先購買權是承租人的一項重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裝修房屋可補償
案例:2014年7月,小玲和小葉從大學畢業后開始創業。她們在柳州市文昌路某小區租了一套商品房使用,雙方約定租賃期限為1年。由于房子處于毛坯狀態,承租后,小玲和小葉在征得房東賴某同意后,對房屋進行了簡單裝修,安置了防盜窗,鋪設了地板,室內又安置了空調、電話等。不久,房東賴某因兒子急著結婚,向小玲和小葉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小玲二人表示理解和同意,但要求賴某補償他們在裝修方面的投入,雙方因此事不能協商一致。小玲、小葉拒絕搬出,賴某遂向法院提出訴訟。最終,法院對該案進行了調解,由賴某向小玲、小葉賠償1.3萬余元,雙方握手言和。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非產權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本案中,防盜窗和地板拆除后會明顯損害物品價值,故應當進行估價并由賴某對小玲和小葉給予補償。而空調、電話等可以拆除的物品,可由小玲和小葉拆除后拿走。
遭遇不可抗力
案例:2012年4月,覃某在柳南區帽合村與房東梁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兩層樓房,租賃時間從2012年4月l日至2013年3月31日,一年租金1.3萬元,平均每月租金為1083元,同時繳納押金1000元。合同簽訂后,覃某當即繳納了一年租金和押金,梁某也將房屋按時交付。然而,2012年5月10日,由于發生地陷災害,覃某租屋所在區域房屋不能居住,覃某只好放棄租房,并向梁某索要剩余租金。梁某卻一直以種種理由拒絕。覃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回房租。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梁某退還覃某租金及押金共1.25萬余元。
法官說法: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出租方和承租方對合同終止均無過錯的情況下,除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對裝修物的損失進行補償以外,法院只能依據公平原則,在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損失情況的基礎上,對損失進行公平分擔。本案中,覃某與梁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解除合同。覃某未能在所租房屋居住,系自然災害造成,雙方簽訂的合同依法應予解除。而梁某未能對覃某的訴求提出異議,亦未出庭進行答辯,視為同意覃某解除合同之主張。由此,法院依法確認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扣除相應租金后,梁某應返還覃某租金以及押金。
轉租房需謹慎
案例:小黃從房東廖女士處承租了一套兩居室,租賃合同中約定未經房東書面同意,出租人不得轉租。但是小黃剛住了不到一年就因工作調動,想將房子轉租出去,再在離單位近的地方租套房子。于是,小黃私下與同事小韋簽訂了轉租協議,將房子轉租給了小韋,并囑咐小韋房東不同意轉租,并要小韋自稱是自己的親戚。不久,廖女士發現了問題,立即要求小韋搬離房屋。廖女士提出解除與小黃的租賃合同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最終,法院支持了廖女士的訴求。
法官說法:《合同法》第224條對轉租作了明確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小黃未經廖女士同意,私下將房屋轉租給小韋,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廖女士有權解除合同。而小韋明知小黃不具備轉租權限的情況下,應自行負擔部分損失。因此,承租人在承租房屋之前應認真審查出租人的房產證、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對于無上述證件的二房東,更要倍加小心,轉租時應查明轉租人權限,并應及時取得出租人的認可。
【提醒】
目前,人們往往在一些中介網站上尋找房源,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了這一點,在網上發布虛假信息,更有甚者故意將房屋租金調低,并留下微信號碼讓承租人聯系,之后以交看房費、定金等方式騙取錢財。法官提醒,一旦發現房屋租金明顯低于同地段的房租,承租者就要提高警惕。此外,租房最好通過中介機構,因為中介機構可以提供非常完備的租賃合同,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在選擇中介公司時,也要事先了解一下其可靠度和信譽度。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前,承租人應事先查驗產權人(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及身份證明,并保留相應證件原件或復印件。對于物業管理費等費用,要在合同中約定由誰交納,還要將屋內所有物品詳列一份清單,作為合同附件,并約定出現破損后的維修費用由誰承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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