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考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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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學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考試工作(以下簡稱招生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所指招生考試工作涵蓋的主要類別有:普通高考招生考試、保送生招生考試、藝術類招生考試、貧困地區定向招生考試專項計劃招生考試、農村學生專項計劃招生考試、高水平運動員招生考試、煤炭生產企業優秀青年單獨招生考試、職高對口招生考試。
第三條學校校名:湘潭大學,學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譯名:XiangtanUniversity,郵政編碼:411105,招生考試咨詢熱線:0731-58293275、58293451,傳真:0731-58293452,湘潭大學本科招生考試網網址:,電子郵箱:zhaosheng@xtu.edu.cn。
第四條學校為公辦、全日制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
第五條學校座落在毛澤東同志的故鄉、中國歷史文化名城——湖南省湘潭市,是湖南省唯一的教育部共建大學、湖南省唯一一所沒有經過大范圍合并的老牌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國家“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首期入選高校,湖南省與國家國防科工局共建高校,全國首批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單位,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優秀”學校,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學生和國防生的高校。
第六條學校招生考試工作以“三個有助于”為指導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學校選拔人才”、“有助于中學實施素質教育”、“有助于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錄取原則,為國家和學校選拔優秀人才,并培養其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學校成立湘潭大學招生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考試工作的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有關招生考試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學校有關招生考試工作的政策,并指導招生考試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八條學校招生考試與就業指導處為具體組織和實施招生考試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組織招生考試工作改革的調查和科學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養的預測工作;全面系統地宣傳學校的辦學思想、辦學條件、學科特點、專業內涵、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建設和發展情況;組織對部分類別考生的考核和實施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錄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考試計劃
第九條學校招生考試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政策、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考試總計劃,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審定后,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學校招生考試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考試總計劃制定各專業招生考試計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計劃,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學校招生考試計劃管理部門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招生考試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寄(送)到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普通高考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教育部規定,按照本科招生考試總計劃的1%預留部分本科招生考試計劃,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執行學校統一的錄取規定,主要投放到上線生源多、重點高校錄取比例相對較低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四章招生考試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學校選拔能模范遵守國家有關考試招生考試政策法規的教師和干部參加招生考試宣傳和招生考試錄取工作。
第十四條招生考試宣傳和招生考試錄取工作人員均須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招生考試政策法規和技術培訓。參加招生考試錄取的工作人員須無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當地的高考。
第五章招生考試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招生考試工作人員需簽訂《湘潭大學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考試工作責任承諾書》。
第十六條招生考試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教育部及相關部門的有關紀律規定,確保考試招生考試公平公正。
第十七條招生考試錄取工作人員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將錄取工作的相關信息泄漏給非招生考試錄取工作人員。
第六章入學考試(考核)
第十八條保送生和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參加文化課單獨考試的高水平運動員由學校組織考核選拔,其考核辦法和錄取形式執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級高校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其余考生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統一考試。
第十九條學校組織對河北、湖北、河南、安徽、山東、山西、廣東藝術類考生的專業考試,具體要求以當年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簡章為準。湖南、北京、廣西藝術類考生執行考生所在省(市)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學校組織對高水平運動員的體育專項測試。具體要求以當年高水平運動員招生考試簡章為準。
第七章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學校在本校招生考試計劃數的120%內調閱考生檔案,具體調檔比例根據生源情況由學校招生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確定;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的調檔名單由學校根據考核情況向生源所在省級高校招生考試主管部門提供。
第二十二條學校依據高考成績、考生志愿、綜合素質擇優錄取。對非平行志愿省份,不設置學校志愿分數級差,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學校不設專業志愿分數級差,按照分數優先、兼顧綜合素質的原則對進檔考生安排錄取專業。同等條件下,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到低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對于享受生源地優惠政策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的考生投檔到學校,按其高考實際分數和專業志愿安排專業,有優惠分者在高考文化總分相同的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四條有選考科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外語類專業要求考生的外語應試語種為英語或對應專業語種,其他專業原則上限招英語語種考生,考生進校后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六條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除招生考試計劃特別標明的專業外,學校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且無男女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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