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圍繞“南大”校名簡稱而引發風波之前,就“川醫”的簡稱,四川兩所高校也因校名變更發生過爭議
■張端鴻
6月底,南昌大學發布由江西省教育廳核準發布的章程,將“南大”定為自己的學校簡稱。而此前的2014年12月,經教育部核準發布的《南京大學章程》,已規定南京大學簡稱“南大”。
針對該風波,教育部日前表示,《南昌大學章程》經江西省教育廳核準后,尚未到教育部備案。目前,教育部對高校章程中關于簡稱的具體做法還未有詳細規定,但希望南昌大學、南京大學能規避引發校名爭議的情況出現,協商妥善解決此事。
想必公眾會存有疑惑:大學簡稱出現重名現象并不是“新聞”,可近來卻屢現爭端,根源究竟在哪里?
高校章程分級核準前,缺乏統一的簡稱查重環節
1998年,我國《高等教育法》規定,申請設立高等學校應向審批機關提交章程、申辦報告和可行性論證等材料,而學校名稱是章程的必備要素。該法同時規定,“設立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分立、合并、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由原審批機關審批”。由此可見,根據現行法律,學校法人組織確定或變更校名的審批權應當歸屬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2011年,《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簡稱“31號令”)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舉辦的高等學校的章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學校的章程核準后,應當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準;其他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章程,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教育部核準。”這一方面是對全國高校數量規模龐大客觀現實的考慮,另一方面也跟加大省級政府的高等教育統籌權的教育改革精神相一致。
由此,南京大學是教育部部屬高校,章程由教育部核準;南昌大學是江西省省屬高校,章程由省教育廳核準后,報教育部備案。分級核準沒有錯,但核準前缺少了統一的簡稱查重環節。
大學名稱簡稱入章程,立法本是為了規避糾紛
在法治社會,任何一種類型的法人組織都應當具有唯一性的組織名稱,否則很難避免法律糾紛的產生。從現行法律來看,《公司法》要求公司章程必須寫明公司名稱和住所;《高等教育法》要求高等學校章程須寫明學校名稱和住所,兩者在指向上是一致的。不過,2011年的教育部“31號令”要求,高等學校章程須“載明學校的登記名稱、簡稱、英文譯名等”內容。由此,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通過部門規章的形式將簡稱列入大學章程的構成要素。這項行政立法的指向是為了從法律上規避現實中由于眾多大學簡稱相同帶來的各種糾紛,并將此類糾紛的解決機制納入法治軌道。
有專家認為,從民法來看,高等學校都是民法意義上的法人,而作為其中一項法人權利,高校名稱,包括簡稱,理應受到法律保護,應該具有唯一性。
“南大”簡稱民國時期就有,既不指南京大學也非南昌大學
企業法人組織的數量遠遠超過學校法人組織的數量。理論上說,企業法人命名過程中出現的重名現象,應該遠比學校嚴重。不過,工商行政管理通過注冊核名制度有效規避了企業重名問題。在正式注冊前,企業申辦者需要到工商局去領取一張“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填寫準備取的公司名稱,由工商局檢索是否存在重名,如果沒有重名方可使用相應的名稱,并核發一張“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所以,大學章程核準過程中也可借鑒類似的制度設計,在核準前通過高等學校名稱(包括簡稱)數據庫進行核查,出現重名現象不得進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程序。
盡管如此,南昌大學和南京大學此次的校名簡稱風波案,仍需要注意兩個問題。
首先,由于《公司法》只要求公司章程提供企業名稱,并不要求提供簡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企業名字預先核準時,只需要核準全稱,不需要核準簡稱。不少人開始反思明確簡稱唯一性的法律必要。甚至有人認為,名叫蘭州拉面、沙縣小吃的個體店鋪有很多,省際之間的企業重名現象也普遍存在,并不妨礙人們從法律上識別其作為法律主體的唯一性。
公民個體有身份證號碼輔助識別其唯一性。小規模工商企業(戶)的經營活動具有很強的地域性。高等學校即便是地方性院校同時也具有較強的全國性輻射力,高等學校的簡稱在招生、就業過程中使用頻繁,如不從法律上予以限定,很容易造成侵權糾紛。
第二,從時間上來看,最早簡稱“南大”的高校并非南京大學,嶺南大學、南開大學早在民國時期均曾簡稱為“南大”。但是,1949年以來南京大學學術聲譽日隆,“南大”逐步成為全國普遍公認的南京大學的簡稱。筆者注意到,在這一輪大學章程制定過程中,南開大學的高等學校章程核準書其實在南京大學之前獲得教育部核準,但是南開大學仍然有效規避了簡稱跟南京大學重名的問題,在其章程中規定學校簡稱為“南開”。
從新中國成立以后到本輪大學章程編制工作啟動之前,中國大陸高等學校處于根據相關法律、行政規章和行政指令辦學的狀態。從教育規劃綱要頒布以來,國家才開始推動高等學校編制章程,并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核準,這是一種事后進行政府確權的過程。
由于事后確權跟事前審批相比,歷史遺留問題會比較多,所以,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充分考慮其中的潛在糾紛,及時確立相應的預防和裁決機制。
步入大學章程核準密集期,行政部門面臨依法治教大考
從校名簡稱與學校商標之間的關系來看,商標是將某商品或服務標明是某具體個人或企業(學校等其他組織)所生產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標志。由于商標力求醒目,而企業或學校等其他組織全稱文字較多,一般會在商標中使用簡稱。早在2001年南京大學就申請注冊了“南大”商標,而南昌大學也注冊了不少商標,都是以“昌大”的名義注冊。當然,商標與企業或學校等其他組織的簡稱之間并無嚴格的一一對應關系。從法律約束來看,前者受《商標法》約束,后者受《公司法》或《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約束。但是校名簡稱之爭的背后,實質上是商標權之爭和品牌之爭。
從中央與地方行政法律關系來看。根據現行法律,本科以上高等學校設立、更名等事項的審批權屬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地方高校章程的權力是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通過教育行政規章形式授予的。因此,兩校的校名簡稱之爭,雖然是兩個獨立事業法人之間的爭議,但核心還是兩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行為的正當性如何。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門在核準過程中存在失察之過,其他省份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引以為戒。國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雖然已經將地方高等學校章程核準權授予省級政府,可適當引導當事學校協商解決,但仍應保留最終監管權和裁決權。
今明兩年是大學章程核準最為密集的兩年,這對于國家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高等學校自身而言,無異于一場依法治教的大考。
(作者為同濟大學高等教育研究所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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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圍繞南昌大學和南京大學之間的“南大”之爭,迅速引來社會各界的圍觀。有趣的是,此前沒多久,圍繞瀘州醫學院更名“川醫”,這一事件也同樣讓國內兩所高校爭執不下。
今年4月28日,教育部發函同意瀘州醫學院改名“四川醫科大學”。這一更名引起四川大學華西醫學中心海內外老校友的反對。原來,四川大學華西醫學中心即原來的華西醫科大學,曾有段時間叫四川醫學院。很多老校友除了用“華西”,有時候還習慣用“川醫”來代指川大的華西醫學中心,所以他們認為這會搶走“川醫”的名頭,侵犯了母校的權益。6月9日,四川大學也正式向教育部發函,表態“不同意瀘州醫學院更名為四川醫科大學”。目前,該校“已正式向教育部提起行政復議”。
實際上,在高教界,大學簡稱容易重名的現象一直存在。比如,河北大學和河南大學在當地人看來,都簡稱“河大”,而山西大學和山東大學也在當地都簡稱“山大”。此外,“華師”、“科大”、“交大”、“工大”,更是容易引起簡稱重名的高頻詞匯。以“華師”為例,廣東人多會認為,它指的是華南師范大學,湖北人多認為是指華中師范大學,上海人多將華師當作華東師范大學。“交大”容易引發的重名更多,如上海交大、西安交大、北京交大、西南交大、蘭州交大等。
截至2015年7月5日,教育部共發布了84所高校的章程核準書。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大多數的高校在制定大學章程時,都在其中提到了學校簡稱。
以“中大”為例,原先也容易在中山大學、中南大學、中北大學的簡稱中引發重名。而根據教育部核準的大學章程,“中山大學:簡稱“中大”英文縮寫SYSU”而中南大學的章程只有英文縮寫C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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