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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教育學院副院長:大學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是對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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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教育學院副院長:大學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是對立的嗎

大學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是對立的嗎

編者按 在我們的大學治理研究中,關于治理主體一直存在有研究假設,即大學存在一個分割的二元結構,一元是以書記、校長、職能部門為代表的行政權力來治理學校,另一元則是由教師,特別是教授、學術委員會為代表的學術權力進行治理。在研究中,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行使者是爭奪治理主角與配角的兩大主導力量。那么,大學治理果真是在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二元對立中進行嗎?筆者從對大學治理的實踐意義出發,以質疑的精神對這一假設研究進行了探討,讓我們看到研究教育中的真問題具有的意義。

大學治理不宜用學術、行政二分法來概括

我國學術界與實踐界在研討大學治理問題時,說得最多的莫過于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問題,實際也就是爭辯誰是大學治理的主體,即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中,誰是主角、誰是配角的問題。從國際高等教育發展趨勢看,知識生產模式與傳播模式正在發生激烈變遷,學校治理主體日益多元化,用學術與行政二分法難以概括治理主體的多元現狀。

大學規模的擴張,知識生產模式和傳播模式的變革,教師群體的變化和專業管理團隊的增強,意味著大學治理主體正在走向多元化,教師、行政職能部門、企業、社會、政府部門參與到大學治理中來,大學已經由純粹教授治理大學變革為群治大學,主體多元化成為現代大學治理的基本特征。治理的主體多元化也意味著大學不再是美國高等教育學者弗萊克斯納在上世紀30年代所說的大學是有機體,而變為當代美國高等教育改革的設計師克拉克·科爾所說的大學已經成為無機體,大學內部的聯系在弱化,而與外部的聯系在加強。大學已不再是自我封閉的機構,而是日益向社會開放,大學的管理也不再是少數教授所決定的,而是強調多元參與、民主管理。所謂民主管理,即大學的各種決策機構不再完全是正教授組成,而是吸收了一般教師、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參加,由“正教授統治”變成“群治大學”,力圖使其他人員參與學術決策和管理。

大學不再是傳統的“學者共和國”,與社會開展合作,吸收社會力量參與學校辦學,是現代大學發展的重要戰略方向。這些制度創新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決策機構人員構成多元化。大學內的各種委員會,尤其是具有權力與決策職能的委員會、董事會、議事會,都擴大了它的來源和構成面。美國大學董事會強調外部人士參加的同時,近年來也強調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的加入,如康奈爾大學董事會確立有兩名學生代表參加。歐洲大學則在各種委員會中增加了青年教師和學生代表以及校外人士。人員構成的多元化,有利于各類決策機構更好地代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

決策機制科學化。各級委員會大都采用委員會集體決策的機制,吸收了委員會負責制在制定政策方面的優點和個人負責制在執行方面的長處。

管理中的變革。從大學的學科與組織特性出發,強化院系的管理權限和自主權,改變了傳統大學教授個人權力過大的局面,擴大了民主,增強了組織活力,也從而增強了學校和學院層面的行政權力,制約了少數教授權力過大、缺乏監督的局面。

具體到我國,我們也在有關法律法規中對學校治理的多元主體已有明確的制度安排,提出“黨委領導、校長辦學、教授治學、社會參與”的治理結構,在形式上確立了多元主體共同治理模式,對高校治理主體做出清晰明確的規定,突破了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分割與沖突。

推導演繹的“二分法”難以反映治理實踐

我們應該注意到,在對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為核心的治理主體的研究中,對治理主體的構成、身份地位、行為特征,特別是他們應該具有的治理行為,絕大多數是通過理論推導和演繹進行描述分析。但是,這種推理只是對應然狀態的一種描述與想象,而缺乏對治理實際狀態的把握,忽視了治理規則的建構,以及應用和治理實踐的復雜性、多維性。如在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分析中,總是有意無意地放大或強調符合自身利益訴求的規則以影響治理,抵制不符合自身利益的規則以改變治理,這種研究其結果是簡化了治理實踐的復雜性,也難以反映大學治理實踐的復雜性與多維性。

如在我國高等教育界討論熱烈的管理負責人退出學術委員會的問題,其實就是一個假問題。學校管理負責人是否參與學術委員會,從美國經驗來看,大致有四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管理負責人參與但無表決權。例如,斯坦福大學評議會包括了校長、教務長、秘書長、七大學院院長等重要管理者,但是這些人在評議會中沒有表決權。第二種模式是管理負責人參與且有表決權。例如,哥倫比亞大學評議會包含了校長、教務長、研究生院院長、本科生院院長以及校長指派的核心管理者,在評議會中,這些管理負責人擁有表決權。第三種模式是管理負責人參與且構成評議會全部成員,如麻省理工學院評議會。這種模式的前提是全校教授會的體系非常健全。第四種模式是管理負責人不參與,如密歇根大學,但此模式實屬罕見。最近一些年,在去行政化的思潮之下,國內一些大學傾向管理負責人退出學術委員會,但是能解決學術委員會的公平公正問題嗎?這需要建立規則,健全學術委員會的組織管理制度,而不是簡單地用行政與學術二分法來處理此問題。

如對大學學術委員會的研究中,如果僅從治理主體出發,即學術權力行使者的角色定位出發,就會得出學術委員會組織模式和運行機制的一致性。但是在治理實踐中,不同高校、不同類型的學術委員會發揮作用與扮演角色有較大差異,其自身的組織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也正是在治理實踐中形成各具特色的模式。從國內外經驗來看,學術委員會的組織結構主要有四種模式,一是縱向完全分權模式,即師生治學完全分散在學部、學院(學系),沒有全校層面的學術委員會,如哈佛大學沒有全校層面的評議會,只有學院評議會。二是橫向完全分權模式,即學術權力完全分散于依托行政職能部門的專門委員會,沒有統籌全局的、實質性的學術委員會。三是完全集權模式,即師生治學權力完全集中于校一級委員會,這種模式僅適合于學科較單一、管理幅度窄的高等學校。四是統分結合模式,即學術立法、程序性審查批準集中在校學術委員會,而立法執行和實質性審查評定則分散在基層學術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在治理的參與方面,學術委員會在高等教育組織決策過程中的發揮作用也是不同的。美國學者邁納通過對15所大學學術委員會在不同類型決策中的不同功能,將大學學術委員會分為功能型、影響型、儀式型和顛覆型4類,其中功能型就是學術委員會的傳統職能;影響型學術委員會在組織的各項決策中都充當合伙人的角色,有相當大的發言權;儀式型學術委員會在組織治理中的角色相對被動,只保留了諸如選舉、日程安排等象征意義的功能;而顛覆型學術委員會在形式上保留了學術決策相關職能,同時在其他決策方面有時以非正式的形式發揮作用,與管理人員是此消彼長的對抗關系。

突破大學治理的困境重在研究規則與實踐

可以說,在大學治理主體趨向多元化和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于大學治理主體做出清晰規范的背景下,運用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的二分法來討論大學的治理主角和配角,并用假設的理論推理和演繹推測哪個主角治理更為合理,已經意義不大。我們的研究應該從治理主體二分法的討論轉向治理規則、治理實踐的研究和探討,這才是突破大學治理困境的必由之路。

為什么要從治理規則與實踐入手,因為治理必須與有效性聯系在一起,如果制定了制度文本,但在運行中卻是無效的,這就是無效治理。在制度與規則建設中,如果只講行政與學術二分法,搞單純的學術治理、協商民主、參與民主,而忽視了學校的組織特性,忽視現實中最重要、最基礎的治理形式,如依法治校、權力制約等,就可能使這些治理形式走向現實的反方面,演變為無效的治理。程序性、正當性必須與具體情境相適應,如果工具性形式不能為實質性治理作出貢獻,那么這種好看好聽的治理形式就值得質疑。治理必須與有效性聯系在一起,讓治理為高校發展提供切實的制度保障與規則體系。

當大學治理舞臺上呈現出多元化的治理主體時,試圖分辨誰是治理主體并實施何種行為可能是無效的。而解析大學治理的路徑應從治理主體的辨析轉向支配治理實踐的規則,由探討“誰在治理”轉向研究“如何治理”“怎樣治理”,由探討從主體為中心的“表層結構”轉向實踐為中心的“深層結構”。

大學治理實踐具有復雜性、多維性,必須超越傳統的用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二分法的治理主體來分析和推導大學治理實踐的研究模式。在治理規則中,不僅要看到正式制度的作用,還要看到治理規則、日常生活的價值與影響,從我國高校治理實踐中建構和確定問題意識、概念、視角、分析框架乃至理論體系,從實踐角度把握和認識真實的高校治理及其變動邏輯,不能簡單地用理論代替實踐,用目的代替過程,用規則代替分析和解釋,用二元分割代替復雜的多元關系。

真正從治理規則、治理實踐的角度來洞察中國高校治理的基本機制和邏輯,需要正式制度及其代理人更平等和更包容地正視教職工、學生的利益訴求,更主動積極地改革制度與規則,把符合學校長遠發展和辦學規律的訴求和期待以制度化的方式予以落實,同時大學治理的多元主體更為積極地把正式制度的要求轉化為自我反思和自我提升的準則和動力,從而推出超越群體利益的制度變革的公共力量,增強不同治理主體之間的良性互動和相互信任,從而推動在制度與實踐這兩個層面展開大學治理規則的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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